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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p> |- |<center><img src="https://tpb.judicial.gov.tw/Public/Images/202105/5872105061114068b4.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1988-280445-84e9f-061.html 圖片來自judicial] </small>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行政法院]],以[[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司法院]]有鑑於此,乃於1981年7月間組成「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政訴訟法》,改採雙軌制,回歸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不採中央及地區行政法院之劃分;於1999年1月3日三讀通過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亦隨之修正。司法院遂規劃設置臺北、臺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須為相關籌備事宜;司法院乃函令《[[s: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s: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於2000年7月1日施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日創設成立。 ==管轄== *土地管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總[[面積]]約12,000[[平方公里|平方公-{里}-]],總[[人口]]約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二分之一,轄區人口為11,166,467人(2021年8月)。<ref>[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1&id=14 管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f> *事務管轄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提起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 組織 == *院長 ===審判=== *第一庭 *第二庭 *第三庭 *第四庭 *第五庭 *第六庭 *第七庭 *第八庭 ===行政=== *書記處 **審查科 **紀錄科 **文書科 **研究發展考核科 **訴訟輔導科 **總務科 **法警室 **法官助理室 *司法事務官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各委員會=== *法官自律委員會 *職務評定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 *甄審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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