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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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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p> |- |<center><img src="https://emuseum.land.gov.taipei/Uploads/Item/fd326130-8541-464f-8864-75e92e8f9321.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emuseum.land.gov.taipei/Category/Items/%E6%97%A5%E6%B2%BB%E9%83%BD%E5%B8%82%E8%A8%88%E7%95%AB 圖片來自emuseum] </small> |} '''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是指日治時期在台灣各地實施的都市計畫,總計有72處(清水、梧棲、沙鹿合併為新高港),總面積約52,500公頃,總計畫人口約326萬人<ref>{{Cite web|url=https://www.cpami.gov.tw/kids/filesys/file/chinese/epaper/970501-8.pdf|title=從當前都市計畫面臨之課題與挑戰-論未來都市發展政策|accessdate=|author=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date=|publisher=}}</ref>。臺灣第一個公告的[[城市规划|都市計畫]],是明治33年1月公布的「台中市區設計圖制定」,但同年八月的「台北市城內市區計畫」則是第一個實行的都市計畫,最晚公告的則是1943年的善化都市計畫和白河都市計畫<ref>{{Cite web|url=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D%97%E7%80%9B%E6%8E%A2%E7%B4%A2/%E7%AC%AC%E5%85%AB%E7%AB%A0/%E7%AC%AC%E4%B8%83%E7%AF%80|title=《南瀛探索》都市計劃與現代化的生活設施|accessdate=|author=|date=|publisher=}}</ref>。 近代都市計畫的概念於19世紀起源於歐洲,是為了因應工業革命造成的快速都市化,特別是始於1850年代改造巴黎的[[巴黎改造|奧斯曼計畫]],影響了許多城市的空間發展,開闢興建下水道、開闢道路、圓環並形塑街道立面。日治時期在台灣也引進了近代都市計畫制度,改造台灣傳統的城市空間。以寬敞筆直的道路、圓環、公園等公共設施,以及對建築物設置的規範,取代以往道路曲折狹窄,且衛生環境不佳的空間。 「'''都市計畫'''」一詞,要在1936年《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告後才正式確立,其前身為「'''市區(街)改正'''」和「'''市區計畫'''」。市區改正僅是應急、局部性的都市改造措施,在考量市區整體發展後,逐步由市區改正演變為市區計畫,之後再進一步成為都市計畫。《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布後實施的都市計畫僅21處。雖然部分都市計畫因戰爭時期並未全部實現,但仍對至今的都市計畫影響深遠。這些計畫跟法令在戰後仍持續沿用,直至1964年公布《都市計畫法》後,才廢止《臺灣都市計畫令》。 相較於日本其他地區,日本本土在1919年制訂《都市計畫法》,[[朝鮮日治時期|朝鮮]]則於1934年公布《朝鮮市街地計畫令》<ref>{{Cite web|url=https://www.ntl.edu.tw/public/Attachment/1122217105912.PDF|title=《台灣學通訊》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影響|accessdate=|author=黃世孟|date=2011-12-22|publisher=}}</ref>。 == 計畫劃定 == 根據1937年的《關於市街地樹立都市計畫標準之規定》,應擬定都市計畫的市街地有<ref name=":0">{{Cite web|url=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KfINHs/record?r1=3&h1=0|title=日治時代臺灣都市計畫法制歷程之研究|accessdate=|author=蔡之豪|date=2000|publisher=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論文}}</ref>: * 州、廳所在地 * 郡役所所在地 * 集團戶數在千戶以上者 * 因修築港灣、設置工業區、鐵道車站所伴生之新市街計畫 * 人口增加率顯著者 * 因遭受災害需復舊者 * 具有溫泉、海水浴場、史蹟、遊覽地區者 == 市區改正 == 日本治台初期,亟需改善臺灣市街的公共衛生,陸續針對上下水道、建築設計,與土地徵收制定了相關規範。此時期對城市的改造稱為市區改正,特別針對改善道路和衛生環境,規模較全面者則稱市區計畫。初期由各地方政府設置市區計畫委員會,如台北、基隆、台南市區計畫委員會;後來在1910年由總督府統一設置市區計畫委員會,由中央審議市區計畫。 1899年8月,臺灣總督府以[[台北]]為重點,對臺灣的大城市採取約五年的建設計畫,名曰「第一次市區改正」,該計畫以舊有道路的改進與新設道路的擬定為主。以台北為例,該計畫訂定了拆除[[臺北城]]牆的計畫,並整建[[西門町]]作為日本新移民住宅。1901年,總督府公告第二次市區改正計畫公告,除了台北市之外,還將重點移往[[台中]]為主,該計畫實施地區為臺北南門城外與東門附近一帶外,也開發[[台中車站]]等周圍地區。這兩次改正計畫均以[[水溝]]與基礎[[道路]]改善為重點,其目的為應付[[日本]]新移民。 較完備的市區改正為1905年8月,計畫不但包含台南等大城市,也有人口容量的設計。1917年止,臺灣有20個市街庄進行市區改正。 == 都市計畫 == 由於都市快速發展,原先的法令已不敷使用,於是總督府在1921年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沿用日本內地的「都市計畫法」為目標,但並未成功;後來在1934年成立「都市計畫法施行準備委員會」,並在1936年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和施行細則,於隔年實施。都市計畫令中,首創使用土地使用分區與特定專用區(原文為地域制、地區制)管制,劃定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美觀地區、防火地區、風景地區、風紀地區等類別。 在總督府內設有「臺灣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都市計畫的調查與審議,在1940年因為受戰事影響,將都委會分為中央及地方,在州廳內的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可直接決議一般都市計畫的新訂與變更,特別者再交由中央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唯一的例子為新高港附近都市計畫。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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