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226.166.207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臺灣總督府警察 的原始碼
←
臺灣總督府警察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灣總督府警察''' </p> |- |<center><img src="https://www.th.gov.tw/epaper/uploads/epaper/y11w52/1bj1lncv.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93/1270 圖片來自th] </small> |} '''臺灣總督府警察'''是[[臺灣日治時期]]統治臺灣的[[臺灣總督府]]所設置的警察,由於日治時期臺灣的行政區劃頻繁變更,所以連帶的警察制度也經常頻繁地更動。[[矢內原忠雄]]曾指出,日本統治下的臺灣為典型的警察政治,警察深入地方基層,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ref name=":1">{{Cite journal|title=殖民統治網的尖兵──派出所與保甲、壯丁團|author=蔡秀美|url=https://wwwacc.ntl.edu.tw/public/Attachment/571414361480.pdf|journal=臺灣學通訊|issue=88|year=2015}}</ref>,也影響了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臺灣省戒嚴令|戒嚴時期]]實施的治安政策<ref>{{Cite journal|title=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author=章光明、陳添壽|url=https://wwwacc.ntl.edu.tw/public/Attachment/571414344899.pdf|journal=臺灣學通訊|issue=88|year=2015}}</ref>。 == 沿革 == === 初創時期(1895-1898年) === 1895年5月21日,日本依《臺灣總督府臨時條例》發布臺灣重要警政人事,即於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民政局]][[臺灣總督府内務局|內務部]]設置「警保課」。此時臺灣的現代警察制度則源自警保課長千千岩英一於1895年6月,向民政局長[[水野遵]]提出《警察創始之意見書》;於同時期,[[臺北縣 (日治時期)|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 (日治時期)|臺南縣]]的各縣廳設置有'''警察部'''。[[澎湖島廳]]設置'''警察署'''。之後自日本急徵警察,並分兩階段先後抵臺,主要功能是維持社會秩序,反治武裝抗日行動。1895年8月,改行軍政,地方縣廳廢除改設民政支部,下轄'''第三課'''管理警察事物;同年11月,第三課亦開始負責監獄事務。 1896年4月,總督府因全島大致平定而實施民政,地方警察機關才隨地方政府成立而設置,民政支部廢除改設置三縣一廳,各縣廳內設有'''警察課''',各地則設置'''警察署''';同年9月,監獄事務自警察課分離。因此時期仍不時有抗日運動,警察以防範抗日份子為要務,警察機關大致以「集團」配置的形式,在樞要之處設置警察署、分署和派出所。1897年6月,臺灣總督[[乃木希典]]推動「[[三段警備法|三段警備制]]」,將臺灣各地依治安分別由軍隊、警察、警察及憲兵共治,但因造成軍方負擔過重,且警察職權受到不當制約,其成效並不佳。 === 辨務署及支廳時期(1898-1920年) === 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廢除三段警備制。1898年6月,中央之民政局改組為'''[[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民政部]]''',設有'''警保課''';各縣之警察課改制為'''警察部''',內設有警務課、保安課、衛生課。原本地方警察課的部分事務改由下轄的'''警察署'''、'''[[辨務署]]'''負責,辨務署下設支署,支署下再設「警察官吏派出所」,各廳則仍配置警察課及警察署。1901年11月,配合全台地方官官制廢縣置廳,中央之民政部設置'''警察本署''',並廢除辨務署,各廳置有'''警務課'''。1903年4月,地方廳之警務課開始負責蕃地事務。 在1901年,為強化警察功能,將總督府民政部的警保課改為「'''警察本署'''」(首長為'''警視總長'''),作為臺灣最高的警察機關,得指揮各廳的警察事務,並將各地辨務署廢除,在各廳設'''警務課''',輔佐廳長管理警察事務。在廳之下,則由警部兼任支廳長,其下屬亦多由警政人員充任。於1901至1902年間,警察機關大規模擴張,而此次擴張關鍵在於移植日本東京警察組織的「散在」模式,在地理空間上密集設立警察官吏派出所,在人口4,000人、面積5方里(77.1 平方公里)處設一派出所,並選擇聚落中心或主要道路、兩條以上重要道路之交會點、人群聚集地設置警察官署、派出所,派出所的建築經費來源以轄區內保甲民捐獻為主。 自1904年起,地方有鑑於經費及人力不足,開始讓保甲職員輔助街庄社長事務,逐漸將臺灣傳統的[[臺灣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納入警察輔助機關。此時期的臺灣警察制度已逐漸成熟,從警察本署、廳警務課、支廳、派出所、保甲組織,共五層支警察空間階層,至終戰前無重大變革。 1909年10月,中央廢除警察本署,改設'''[[臺灣總督府内務局|内務局]]警察課'''。地方行政區劃由二十廳縮編為十二廳,並將自將'''蕃務課'''從警務課獨立設置。1911年10月,中央再次設置警察本署。1915年7月,地方廳之蕃務課廢止,[[理蕃政策|理蕃事業]]再度交由警察課管理。1919年7月,警察本署改為'''警務局'''。 另外,總督府在1898年6月成立[[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現址為[[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龍山國中]]),以專門訓練警察人員。 === 州治時期(1920-1945年) === 1920年10月,地方行政區劃由十二廳改制為五州二廳,各州、廳內分別設置'''警務部'''、'''警務課'''。1926年6月,[[澎湖廳]]自[[高雄州]]分離。隨著郡下的街陸續升格為州轄市(基隆、高雄街於1924年;新竹、嘉義街於1930年;彰化、屏東街於1933年;宜蘭、花蓮港街於1940年),其陸續成立市警察署。 == 紀念日及紀念碑 == [[臺灣警察協會]]於1918年訂定4月1日為台灣的「警察紀念日」。自1895年至1937年,在台灣殉職的警察共計3,561人,其中因匪徒侵襲殉職者有239人(6.7%),在蕃地殉職者有1,087人(30.5%),在其他公務上殉職者有227人(6.4%),在職病死者則有2,008人(56.4%),殉職者皆祭祀在位於東京市的[[靖國神社]]及位於台北市的[[建功神社]]<ref name=":0">{{Cite book|title=台湾警察遺芳録|last=台湾総督府警務局|year=1940|url=https://dl.ndl.go.jp/info:ndljp/pid/1270954}}</ref>。 台灣多處地方有紀念殉職警察的紀念碑,其中最重要的應為位在[[明治橋]]後方、[[臺灣神社]]境內臺灣警察官招魂碑」(戰後改為[[太原五百完人]]紀念堂),每年4月1日在此舉行警察招魂祭。此碑的建設計畫在1903年由警察本署提出,但因[[日俄戰爭]]而延緩,直到1908年8月才落成。碑的正面有[[兒玉源太郎]]題之「臺灣總督府警察官招魂之碑」,碑後有[[後藤新平]]之撰文,碑由[[小野木孝治]]、[[野村一郎]]、[[近藤十郎]]、後藤麟三郎設計;碑座的四面街有青銅浮雕,為大熊氏廣所設計,其分別是土匪討伐會議之圖、水難救護之圖、惡疫防止之圖、土匪討伐之圖<ref>{{Cite journal|title=日治時期臺灣的紀念碑建設與日本近代雕塑家:以大熊氏廣〈臺灣警察官招魂碑〉(1908) 為中心|author=鈴木惠可|url=https://www.tfam.museum/File/files/05research/00journal%20of%20TFAM/journal/30/159-%E7%8F%BE%E4%BB%A3%E7%BE%8E%E8%A1%93%E5%AD%B8%E5%A0%B1-30%E6%9C%9F-%E9%88%B4%E6%9C%A8%E6%83%A0%E5%8F%AF.pdf|journal=現代美術學報|year=2015}}</ref>。 在台灣其他地方的警察紀念碑則有在[[三星庄]]、[[三峽街]]、羅東郡蕃地、[[宜蘭中山公園|宜蘭公園]]、[[蘇澳街]]、蘇澳郡蕃地、[[大湖庄]]、[[臺中公園]]、[[中寮庄]]、[[北埔庄]]、能高郡蕃地霧社、[[埔里街]]、[[二林街]]、[[大雅庄]]、[[埤頭庄]]路口厝、[[東勢街]]、東勢郡蕃地明治、東勢郡蕃地雲山坑、東勢郡蕃地白冷、[[大甲街]]、[[鹿港街]]、[[竹山街]]頂林、[[南投街]]、[[嘉義公園]]、[[土庫街]]、[[東石庄]]、[[六甲庄]]、[[崙背庄]]、[[二崙庄]]油車、[[玉井庄]]、[[屏東公園]]、[[岡山街]]、屏東郡蕃地霧台駐在所、玉里郡蕃地喀西帕南紀念碑、關山郡逢坂等地。 == 組織 == === 中央 === 1920年改制為五州二廳後,臺灣總督府中央警務由「'''警務局'''」負責,下轄'''警務課'''、'''理蕃課'''、'''保安課'''、'''衛生課'''。警務局長負責指揮、監督廳長、州警務部長及警視以下的警察人員,基層警察事務的直接指揮權則轉由地方的州知事、廳長負責,負責鴉片戒治的[[臺北更生院]]亦由警務局管轄。 === 地方 === 1920年改制為五州二廳後,市設「市尹」以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並另設「警察署」以負責警察事務;郡設「警察課」,由郡守兼掌警察權。位於[[遊廓]]的婦人病院(位在基隆、台北、臺中、臺南、嘉義、高雄、馬公),亦由地方警察負責。此時期之地方警察組織如下: * '''州''':設有'''警務部'''(下設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衛生課、理蕃課),警務部下轄'''警察署'''(市)、'''警察課'''及'''分室'''(郡);警察署、警察課、分室下轄'''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駐在所'''(蕃地)。 * '''廳''':設有'''警務課''',支廳下轄'''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駐在所'''(蕃地)。 === 相關機構 === * [[臺灣警察協會]]:經營[[警察會館]]及在多處溫泉地的警察療養所 * [[臺灣消防協會]] * [[大日本武德會]]臺灣地方本部、臺北支部、新竹支部、臺中支部、臺南支部、高雄支部、臺東支部、花蓮港支部、澎湖支部 * [[臺灣警察共濟組合]] * 臺灣救濟團 * [[臺灣日治時期刑務所]]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Cite book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Cite journal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Configuration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Date validation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Whitelist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臺灣總督府警察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