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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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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臺灣警備總司令部'''<br><img src="https://www.th.gov.tw/epaper/uploads/epaper/y09w21/9tj7o0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31/76 圖片來自gov]</small>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臺灣警備總部'''、'''警備總部'''、'''警總''')是[[中華民國政府]]曾在[[臺灣]]設置的一個[[公共安全]]維護[[機關]],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為[[中華民國國軍]]的分支,在戰後便成立。其權責職司戒嚴地區衛戌、保安、[[後備軍事動員]]、文化審核檢查、入出境管制、郵電檢查、電話通訊監查定位監聽等任務,因任務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事防護]]、軍事動員及情報治安色彩,在[[臺灣戒嚴時期]]是當時臺灣的八大情治系統之一([[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情報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調查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政戰|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國民黨大陸工作會|中國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1992年,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華民國]]在實施[[緊急狀態]]或[[戒嚴]]的地區設置警備機關,為中華民國國軍的一個分支。歷來的警備機關之名稱不一,或稱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衛戍司令部等,任務龐雜,但皆「支前安後」。[[國共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分為若干[[綏靖區]],設立[[剿匪總司令部]]與[[警備司令部]],依據《[[戒嚴法]]》第二條:「戒嚴地域分為二種: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戒嚴地區之任務由當地部隊([[剿匪總司令部]]、[[軍政長官公署]]、[[綏靖公署]]等,常以[[剿總]]為最高單位)劃分警戒區與接戰區(綏靖區,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改稱「作戰區」),並由警備部隊於警戒區實施[[軍事管制]],但警備單位之設定並無明確法源,僅依賴軍事命令設立,因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及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ref>[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9628/%E4%BF%AE%E8%A8%82%E5%8B%95%E5%93%A1%E6%88%A1%E4%BA%82%E6%99%82%E6%9C%9F%E8%87%A8%E6%99%82%E6%A2%9D%E6%AC%BE-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president</ref> 後,警備總部成為黑機關,後來繼承之「軍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為黑機關,直到海巡三法及相關法令通過後才解決。典型情況下,一個警備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備區。 == 沿革 == 作為戰區警戒地之臺灣,亦設有「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最早為接受[[日本投降]]而設立於[[重慶]]。1945年9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重慶市 (中華民國)|重慶市]]成立,任務是負責遣返[[日本]]在台[[戰俘]]、接收台灣與維持台灣治安,首任總司令為[[陳儀]]。這是警總的最早前身。1947年,更名為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由[[彭孟緝]]中將出任總司令,正式於[[臺北市]]辦公。第一號命令是《[[臺灣省戒嚴令]]》。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將[[臺灣]]全境分為5個戒嚴區: * 臺北市戒嚴區:以警備旅旅長任世桂兼任戒嚴司令。 *北部戒嚴區:包括[[新北市|臺北縣]]、[[新竹縣]]和[[基隆市]]、[[新竹市]],以陸軍第六軍軍長[[戴樸]]兼任戒嚴司令。 * 中南部戒嚴區:包括[[臺中]]、[[臺南]]、[[高雄]]和[[彰化市]]、[[嘉義市]]、[[屏東市]],以陸軍第八十軍軍長[[唐守治]]中將兼任戒嚴司令。 * 東部戒嚴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以憲兵教導第一團團長[[歐廷昌]]兼任戒嚴司令。 * 澎湖戒嚴區:包括[[澎湖群島]]全部,以陸軍馬公要塞司令部司令[[李振清]]中將兼任戒嚴司令。 中央政府在1949年退守臺灣後,當時由數個軍事單位(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負責臺灣內部安全,因各單位事權重疊、功能矛盾,為統一事權,當時中央政府高層乃將幾個單位在業務、人員進行合併,成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兼「[[臺灣軍管區司令部]]」。1949年初,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由[[陳誠]]任總司令,彭孟緝為副總司令。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全省戒嚴,任命彭孟緝為保安司令。 1950年12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為加強社會秩序管制,訂定《[[臺灣省取締流浪兒童暫行辦法]]》,以台北市為試驗區,「由[[警察局]]及憲兵團會同辦理。」 1958年5月,[[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總司令部]]將戒嚴業務轉移至新成立之警備總部,遷至[[東本願寺 (臺北市)|東本願寺]],將「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及「臺北衛戌總司令部」合併編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原臺北衛戌總司令[[黃鎮球]]上將為臺灣警備總司令。8月,任黃鎮球為[[總統府]][[參軍長]],[[黃杰]]上將接任臺灣警備總司令。 1964年7月1日,國防部調整後備軍人動員體制,裁撤國防部動員局,成立臺灣軍管區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由臺灣警備總司令兼任,高司機關雙全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1977年,國防部實施「靖安一號」專案,[[中華民國憲兵|憲兵司令部]]納編原警備總部北、中、南三個警備營為憲兵第239、240、241營。 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時任國防部部長[[陳履安]]反對時任臺灣警備總司令[[周仲南]]上將之提議,周仲南提議將警總改制為參考[[以色列]]編制的「安全防衛司令部」。國防部藉周仲南出國考察之際,在1992年8月1日發佈命令,將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簡稱「海巡部」),全銜為「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1992年,全銜刪除「台灣」兩字。 2000年,海巡部將部分業務移至新成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銜改為「軍管區司令部」,之後又經過多次改制,成為今日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歷史沿革而言,後備指揮部繼承警總之歷史,海巡署則被視為新司法警察單位。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99 國防;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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