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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舊金山和約'''<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cacheimg/c1/fc/bbe3657c3cca76a7d9e69f6812c7.jpg" width="280"></center><small>東亞島嶼爭端的緣起:舊金山和約<br>[https://www.itsfun.com.tw/%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7%B4%84/wiki-0582863 圖片來自華人百科]</small> |} '''舊金山和約'''又稱'''對日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和約的目的是解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聯合國託管理事會]][[託管]]。這些規定造成日後[[南千島群島]]、以及[[臺灣法律歸屬]]、日韓領土[[紛爭]]的主權爭議。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成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 合約重要條文 == *和約條文最終以原始英文條文為依歸,若有中文解讀爭議應以英文版本為主。 === 領土與託管統治 === * 第2條 【領土放棄】 #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3條 【託管統治】 **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 第4條 【財產】 **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 第 6 條 【佔領結束】 **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90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 第8条 【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1.日本承认联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认联盟国为恢复和平之议决。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所为终止战争之决议。 *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 和約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 *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今稱為[[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南韓]]對竹島的領土主張;目前[[竹島]]為[[南韓]]所[[管轄]]。 *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2012年3月9日,[[首相]][[野田佳彥]]亦作相同表示。 *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國立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 *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正式造訪南千岛群岛的[[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南千島群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况;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 *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给日本的範圍内,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 *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 * 2004年,[[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在[[群策會]]「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以及媒體記者[[茶敘]]會上表示,《舊金山和約》明確結束戰爭的狀態,台灣仍然被[[盟軍]][[佔領]],[[主權]]未登記。2005年,李登輝在[[李登輝學校]]授課時指出,台灣國不成國,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因此台灣才無法加入聯合國;盟軍在[[二戰]]後的[[第一道命令]]是指示[[蔣介石]]派軍暫時「[[佔領]]」台灣,後來的《舊金山和約》雖提及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台灣應歸屬於誰則未提及,形成至今[[台灣法定地位未定]]。但李登輝在2016年出版的著作《餘生》中則改稱,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明確放棄了臺灣,雖未明言歸還給誰,但從國際法[[觀點]],「臺灣[[的確]]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 * 第11條 【戰爭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 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軍事占领時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同盟國与日本签订《舊金山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在舊金山和約中加进了[[日本]]不能随意地给予[[赦免]]、[[減刑]]、[[假釋]]與否定判決的限制条款。 == 和約中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 * 第10條 【中國相關權益】 *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 儘管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 由於[[朝鮮]]與[[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與[[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對此,[[中華民國]]政府《[[中日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會簽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中日和約]]》。 == 簽字國與批准國 == 出席條約簽署的49個國家分別為:[[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因此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參加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使之生效。部分國家則依該和約第26條自行與日本簽署雙邊和約。因此只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 相關和平條約 ==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 中日和約 === * 自1912年至1970年代为止,國際主流社會均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中國是中華民國的通稱。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後,接著1945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節節勝利並逐步控制中國的大部分領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成立。舊金山和會後,[[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日本也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政府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 中華民國政府於《[[中日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 ===中日聯合聲明=== * 1971年10月25日,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取代蔣介石的代表擁有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後,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並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其中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對日本賠款要求;第八條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后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中日和約]](臺北合約)<ref>[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883 舊金山和約],台灣大百科全書,2009/09/24</ref> 已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對該立場表示充份理解和尊重,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 按照《[[中日聯合聲明]]》第八條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雙方再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其中第四條記載: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第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 条约内容表示,雙方之间的友好关系自《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以来获得很大的发展,並确认該聲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該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中載明: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因此日本與大部分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所簽訂《舊金山和約》,並不會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认。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簽訂正式法律文件,條文內容卻未提及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而是也引用中日聯合聲明中強調的《[[波茨坦公告]]》應該嚴苛遵守。1978年8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該和約;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也分別批准該和約;10月23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兩國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上簽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從此生效。 === 印度 === 印度對於舊金山和約中部分條文限制了日本主權與日本民族獨立有意見,雖然印度被邀請簽署和約;最後並沒有出席和會。1952年6月9日,日本與印度在[[東京]]簽訂了十一條條文的[[和平條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並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 === 緬甸 === 緬甸原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滇緬公路]]成為中國當時持續進行[[抗日戰爭]]的對外聯繫的運補生命線;因此緬甸飽受戰火蹂躪。緬甸[[革命家]][[翁山]]將軍受日本的幫助建立緬甸獨立義勇軍,並於1943於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獨立。日本的戰敗後,1948年1月4日緬甸脫離英國六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建立[[緬甸聯邦]]。 由於緬甸對於日本戰後的處境深表同情;因此沒有出席和會。1954年11月5日,兩國在[[仰光]]簽訂日本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及賠償經濟合作協定。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由於日本與印尼、菲律賓所訂定的戰爭賠償過高,緬甸再對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於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緬甸提供一億四千萬美元的無償援助,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作為變相補償方案;分十二年攤還。 === 印尼 === 印尼原是荷蘭的殖民地,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蘊藏。1941年8月2日,美國政府宣佈對日本全面[[禁運]]石油;成為[[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線]]。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全力進攻印尼意圖奪取石油資源;因此印尼成為盟軍與日本交戰的重點。 印尼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尼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1958年1月20日雙方於[[雅加達]]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印尼)[[和平條約]],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四條A款日本同意無償提供印尼政府相當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 大韓民國 ===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 相關文書 == === 蘇聯 ===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排斥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南千島群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 至今,雖然[[俄羅斯]]與日本保持和平關係,但兩國仍未締結和平條約。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軍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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