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4.224.30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行政院副院長 的原始碼
←
行政院副院長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行政院副院長''' </p> |- |<center><img src="https://news-data.pts.org.tw/media/60483/conversions/cover-thum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news.pts.org.tw/tag/988 圖片來自pts] </small> |} '''行政院副院長'''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副[[首長]],輔佐[[行政院院長]]施政,並於院長職位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職權,相當於各國的副總理。<ref>[https://news.pts.org.tw/tag/988 行政院副院長],pts</ref> == 法令規定 == ;中華民國憲法<br> 第55條<br>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r>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56條<br>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br> 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公害糾紛處理法<br>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 災害防救法<br> 第7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br> 第5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br>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br>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br>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br>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br>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br>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br> 第7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br> 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br> 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 (團) 推薦之。<br> 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br> 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br>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行政院副院長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