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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補地價'''<br><img src="https://blogassets.moneyhero.com.hk/wp-content/uploads/sites/3/2018/10/19165452/%E3%80%90%E6%A8%93%E5%AE%87%E8%B2%B7%E8%B3%A3%E9%A0%88%E7%9F%A5%E3%80%91%E7%94%9A%E9%BA%BC%E6%98%AF%E8%A3%9C%E5%9C%B0%E5%83%B9%EF%BC%9F%E5%85%AC%E5%B1%8B%E5%B1%85%E5%B1%8B%E8%B3%87%E5%8A%A9%E5%87%BA%E5%94%AE%E6%88%BF%E5%B1%8B%E8%A3%9C%E5%9C%B0%E5%83%B9%E8%A8%88%E7%AE%97%E6%8C%87%E5%8D%97.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moneyhero.com.hk/blog/zh/%E6%A8%93%E5%AE%87%E8%B2%B7%E8%B3%A3%E9%A0%88%E7%9F%A5-%E7%94%9A%E9%BA%BC%E6%98%AF%E8%A3%9C%E5%9C%B0%E5%83%B9-%E8%A8%88%E7%AE%97-%E5%85%AC%E5%B1%8B-%E5%B1%85%E5%B1%8B 圖片來自moneyhero]</small> |} '''補地價'''是[[地產]]發展項目常見的名詞,是一塊土地原先價值與現在價值之差額,土地使用者付給土地最終業主的補償金額。 == 詳解 == 在世界各地,有些土地的業權是徹底私人擁有,政府無權收回或決定土地的應用方法。但在大部份情況,土地的最終業權屬於[[國家]]或[[皇帝|統治者]],而[[政府]]則於需要時代表他們行使這最終業權。在這情況下,政府以諸如[[地皮|土地]][[拍賣]]、政府[[批地]]等方法「賣地」予市民或機構,只是有條件及有限期的批租給「買地」者。買地者可按租借條款於指定的年期(如99年或999年)內以該地作指定的用途(如只可以建倉庫、三層高樓宅等)。而政府賣地的地價(或透過拍賣而決定的成交價)往往取決於該地的指定用途;如農地、商用地、住宅用地等往往有不同的價格。 ==介紹== 但若有一天該土地借有人有意更改土地用途,例如把工業用地或農地重建成[[商場]]、[[住宅]]等,其必須得最終業主(如政府)的同意,以修訂土地[[契約]]中的條款。但因改變地方用途往往會提高土地的價值,故土地持有者須向政府補回當中土地升值的差價,以補回政府當初以較低價格賣出土地的損失。此之謂「補地價金」。 此補地價之金額各地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很多時候,此計算工作由政府負責。 == 香港 == ===更改土地用途=== 在[[香港]],當改變土地用途時,評估補地價金額之工作由[[香港地政總署]]負責,官方名稱為「土地補價安排」。地政總署會交由「估價委員會」或「估價會議」決定某土的補地價金額,而此委員會或會議主席分由地政總署助理署長(估價為五千萬元以下)或副署長出任(估價為五千萬元以上)。而土地持有者往往會對補地價金額有異議,地政總署亦設有上訴機制,以複議之前的計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梁振英曾於2014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改革補地價金的計價制度,設立「仲裁先導計劃」,引入仲裁機制,解決政府與發展商就報地價金額之分歧,以增加都市更新的速度和提高土地供應。這計劃受到不少非議,如[[香港立法會|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就認為仲裁小組有機會在地產商利誘下作不公正決定,帶來嚴重的制度漏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員、香港仲裁司學會前任主席林濬則認為此制度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這分歧並不基於合約或協議,所以仲裁機制並不適用;反過來說,引入仲裁機制反會帶來行賄的問題(發展商利誘仲裁小組)。<ref>{{Cite web |url=http://www.scmp.com/news/hong-kong/article/1414559/cy-scheme-shorten-land-premium-negotiations-open-graft-lawyer-says |title=南華早報對特首新政策之評論 |accessdate=2014-11-12 |archive-date=2014-12-18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218070214/http://www.scmp.com/news/hong-kong/article/1414559/cy-scheme-shorten-land-premium-negotiations-open-graft-lawyer-says |dead-url=no }}</ref>政府於九月建議先試行兩年,觀察成效如何再作安排。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財經商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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