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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西敏制</big> ''' |- |[[File:西敏制.jpg|缩略图|居中|[https://pic3.zhimg.com/80/v2-365242dcbe64c82d043d67232514fdb2_720w.jp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西敏制 外文名: Westminster System |} '''西敏制'''(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 ==简介== 西敏制(英语:Westminster System),也称为威斯敏斯特体系。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西敏制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 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西敏制有很大不同。<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22467912 英国议会到底是什么?],知乎, --</ref> ==特点== 西敏制的特点包括: 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 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 反对党的存在; 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 两院制; 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两党制; 单一选区多数决制; 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 宪法弹性。 西敏制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西敏制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 ==国家元首的地位== 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便以(Kiss Hands)出名,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实际上国家元首会明智的把手中权力放在民选的代议士手中。总督(广义的国家元首)是英女王虚君制度的延伸,也是昔日“日不落帝国”殖民体系的残留。总督代表英女王充当国家元首维系前英国殖民地们与英国之间微弱的联系,而英国与澳新等国之间的关系正日趋平等。该制度在1975的澳洲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开始确定。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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