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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詹姆斯·威尔逊'''<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cacheimg/3c/c5/a89a77f786c79cbe377439957ba0.jpg" width="25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8%A9%B9%E5%A7%86%E6%96%AF%C2%B7%E5%A8%81%E7%88%BE%E9%81%9C/wiki-587471-804561 圖片來自華人百科]</small> |} '''詹姆斯·威尔逊''',([[英語]]:James Wilson),1742年9月14日出生於[[大不列顛王國]]([[英國]])[[蘇格蘭]]法夫,1798年8月21日逝世於[[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伊登頓]]<ref>[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8%A9%B9%E5%A7%86%E6%96%AF%C2%B7%E5%A8%81%E7%88%BE%E9%81%9C 詹姆斯·威爾遜],百科知識中文網</ref> <ref>[https://www.itsfun.com.tw/%E8%A9%B9%E5%A7%86%E6%96%AF%C2%B7%E5%A8%81%E7%88%BE%E9%81%9C/wiki-587471-804561 詹姆斯·威爾遜: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1742)],華人百科</ref> 。 ==簡歷== 詹姆斯·威尔逊,於1742年出生在[[蘇格拉]]。他參加過許多著名的大學,但並沒有一鳴驚人。1766年,他帶著一些寶貴的介紹信來到了[[美國]]。通過這些關系,他先在[[費城]]學習,然後任教。並在數月後被授予[[名譽文學碩士]]。 * 政黨:[[聯邦黨]] * 配偶:瑞秋·伯德 (1771–1786),漢娜·格雷 (1793–1798)。 *學歷:[[聖安德魯斯大學]],[[格拉斯哥大學]],[[愛丁堡大學]]。 他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并且是[[美國獨立宣言|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人之一。 威尔逊两次代表[[宾夕法尼亚州]]当选为[[大陆会议]]的代表,是起草[[美国宪法]]的重要成员。 威尔逊是一流的[[法律理论家]],是[[乔治·华盛顿]]任命的[[美国最高法院]]最早的六位大法官之一,在1789年和1790年以[[宾夕法尼亚大学]]第一位[[法学教授]]的身份向[[华盛顿总统]]和他的[[内阁]][[教授]]了关于新[[宪法]]的第一课。 威尔逊出生[[蘇格蘭|苏格兰]][[法夫]]利文附近,1766年移民到[[費城|费城]],成为[[费城学院]]的老师 。 跟着[[约翰·迪金森]]学习后,他在宾夕法尼亚的[[雷丁 (宾夕法尼亚州)|雷丁]]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威尔逊写了广受欢迎的小册子,其中主张[[大不列顛王國國會|大不列颠王国议会]]对[[十三殖民地]]征税是非法的,因为[[殖民地]]在议会中缺乏代表性。 威尔逊被选为美国大陆会议议员,并担任[[伊利诺伊州-瓦巴什公司|伊利诺伊-沃巴什公司]]总裁,做土地投机生意。 威尔逊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制宪会议]]的代表,并在[[细节委员会]]任职,该委员会制定了美国宪法的初稿。 威尔逊与[[罗杰·谢尔曼]]一起提出了[[五分之三妥协|“五分之三妥协”方案]] ,该方案将[[美國奴隸制度|奴隶]]视为一个人的五分之三,用以计算[[美国众议院]]代表分配比例。 他还提出了[[美国选举人团|选举人团制度]] 。 大会结束后,他参与推动批准该文件,威尔逊“在州议会院子里的演讲”在全国各地的报纸上被重印。 他在起草1790年[[賓夕法尼亞州憲法|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1789年,威尔逊成为[[最高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之一。 他还成为了[[费城学院]](后来成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 威尔逊因[[ 1796–97年的恐慌|1796-97年恐慌]]蒙受了财务上的损失,并两次被短暂囚禁在[[負債人監獄|债务人监狱]]里。1798年8月威尔逊因[[中風|中风]]去世,成为美国第一位去世的最高法院法官。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人文社科藝術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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