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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3.itc.cn/images01/20230526/0067236e11d442999ee237a508a0bc03.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679107801_12042150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赠与税'''是中国科技名词。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ref>[https://www.sohu.com/a/148797925_114731 汉字与中华文化],搜狐,2017-06-14</ref>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ref>[https://www.sohu.com/a/148963803_184802 探究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汉文字],搜狐,2017-06-15</ref>。 ==名词解释== 赠与税是财产课税,以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以后的净值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多用超额累进税率,规定有起征点和减免范围。赠与税属广义上的[[遗产]]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 赠与税与遗产税的不同之处在于,遗产税是主税,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的遗产额征收,死亡是征税的必要条件。赠与税则是补充税种,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别人的财产额征收,与死亡没有必然联系。西方各国多开征赠与税,其目的在于补充遗产税的不足,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纳税。 现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同时设置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安哥拉、摩洛哥、智利、委内瑞拉、俄罗斯、匈牙利和中国台湾地区等。 赠与税的分类 目前各国实行的赠与税制度,按照纳税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总赠与税制。 总赠与税制也称赠与人税制,按照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以内赠与财产的总价值征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人。目前实行这种赠与税制度的有美国、新西兰、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2、分赠与税制。 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人税制,按照受赠人一定时期以内受赠财产的价值征税,纳税人为受赠人。目前实行这种赠与税制度的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菲律宾、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 一般来讲,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往往同时采用总赠与税制,如美国就同时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实行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通常采用分赠与税制,如日本实行分遗产税制,同时实行分赠与税制;意大利在2001年以前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同时实行分赠与税制。但是也有例外,如韩国实行总遗产税制,但是赠与税的纳税人却是受赠人。 通常赠与税被认为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加纳不征收遗产税,却征收赠与税,对价值超过5万塞迪的财产转让征收赠与税,税款由受赠人缴纳。单独征收赠与税的还有新西兰、盂加拉国和巴拿马等国家。 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1、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2、增加财政收入。 3、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4、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5、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各国赠与税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赠与税的世界先例 1924年,美国率先开征了赠与税,并在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1、纳税义务人。在美国,赠与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美国采取总赠与税制,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根据美国赠与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美国公民,其所赠与的财产都要缴纳赠与税,而不论是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在美国境外。此外,在美国境内没有住所的非美国公民赠与财产符合以下条件时也须要缴纳赠与税:不动产或者个人动产在转让时确系是在美国境内。 2、征税对象。赠与税的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例如,公司把财产权益转让给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赠与行为,如果受让入也是公司股东,那么超出受让人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的部分应缴纳赠与税。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免征赠与税的项目主要有: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予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3、税率。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实行相同的税率,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1万美元以下免税,1万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万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万美元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目前美国赠与税的减免 美国赠与税有两个减免额。从2023年开始,在美国每一个人可以每年给任何一个人$17000,在$17000以内的话没有赠与税。 另一个是赠与税终生减免额,在美国如果你是绿卡或者公民,都可以享有$1292万的遗产税减免额。这个减免额并不是只有人过世的时候才能使用,活着的时候可以照常使用的。比如说今年赠与超过了$17000以后,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付赠与税,另一个就是利用到$1292万的减免额。但大家一定要记得在赠与完第二年的时候要报一个赠予税表告知国税局想利用自己的减免额。比如说打算赠予给孩子$300万,那第二年要上交赠予税表,告诉国税局预支$300万万的减免额,将来人走的时候扣掉就可以。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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