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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n1.itc.cn/img8/wb/recom/2016/01/26/145374216630503766.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6457849_11922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边角料'''是中国科技名词。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ref>[https://www.sohu.com/a/148797925_114731 汉字与中华文化],搜狐,2017-06-14</ref>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ref>[https://www.sohu.com/a/148963803_184802 探究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汉文字],搜狐,2017-06-15</ref>。 ==名词解释==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需与剩余料件、残次品概念区分: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加工贸易中边角料的重要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况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加工贸易中边角料的纳税申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一)项:“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项:“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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