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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逃城.jpeg|有框|右|<big></big>[https://preview.qiantucdn.com/agency/dp/dp_thumbs/1028880/157409060/staff_1024.jpg!kuan320 原图链接][https://www.58pic.com/tupian/tianzhujiao-0-0-15.html 来自 58pic 的图片]]] '''逃城''',外文名:CITIES OF REFUGE,基督教圣经地名。 《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由《[[旧约]]》《[[新约]]》组成。《旧约》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来文<ref>[https://www.163.com/dy/article/G7AILAJD0514R9P4.html 古希伯来字母的发展与演变],网易,2021-04-11</ref>(含亚兰文)写就,由犹太教教士依据犹太教的教义编纂而成。它囊括了犹太及邻近民族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的人文历史资料。《新约》一共27卷<ref>[https://www.docin.com/p-1216167615.html 宗教文化的思想价值],豆丁网,2015-07-10</ref>。 ==简介== 这些地方是用来避难的,提及这些地方的经文,主要有民卅五9-34和书廿1-9(这两处经文均称这些地方为逃城)。另外民卅五6;书廿一13、21、27、32、38;代上六57、67,也提及逃城。从这些经文中,我们可以晓得,逃城被列入利未人的[[城市]]中。申四41-43,十九1-13论及逃城制度的设立(参:出廿一12-14)。 以色列人的社会生活,要采用赔偿的律法;而且更指明是以牙还牙的惩罚方式(lex talionis)(见:出廿一23-25等等),这律法特别应用到流血的事件上(见:创九5-6;出廿一12;利廿四17等等;也参:申廿一1-9)。至少在古代的以色列,惩罚凶手的责任落在 go{~e{l ──男性至近亲属──的身上(*报血仇者)。但是,存心杀人和无意杀人者是有分别的。存心杀人者要被处死,无意杀人者,则可以往其中一座逃城寻求庇护。我们可以如此说,逃城的设立,主要是用来阻止报“世代的血仇”可能会带来的暴行。 以色列最古旧的[[律法]]辑录(“约书”),已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出廿一12-14)。有关这规定的趋向,也许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分析:视祭坛或圣所为避难所,是古时的惯常做法。这个做法,以色列知道在其他的国家也很盛行,不过,出廿一12-14却规定,那存心杀人的,不可在祭坛寻找庇护,无意杀人者,则可以这样做。可是,祭坛可能是在很远的地方,况且往该处寻求庇护的人,也不可能永久留在圣所的祭坛边。故此,主宣称他会就这事件作进一步的安排。“神将他交在他手里”这奇怪的句子的解释是,无意杀人者是神的工具,这么一来,神保护他的[[生命]],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在以色列,祭坛用作避难所的例子,见于王上一50-53,二28-34;而诗廿七4-6,六十一4;俄17的用语则指出,这是以色列家喻户晓的惯常做法。 有关逃城的条例,主要是记录在两段经文里面,即民卅五9起和申十九1起(参:申四41-43),但两段经文有些基本的差别。有关民卅五的规定,在摩押平原(1节)也有颁布,其中应该注意的有:经文用的是“逃城,给予某人保护(?)的城市”这个名词。在适当的时候,以色列必须在约但河东指定三座城,在河西指定三座城为逃城(13节起),而这些城市,都要列入利未人的城市中(6节)。以色列的“会众”要宣布最后的判决(12、14节)。(在旷野漂流的日子,“会众”这群体在这类事件中,都作出判决。但在这里,律法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一旦以色列人定居[[迦南]],由什么“组织”来做判决的工作。)第16至23节,提供了一些准则,教导人正确的分辨谁是蓄意杀人者,谁是无意杀人者。无意杀人者可以留在城中,直到大祭司逝世为止(25、28、32节)。在这种情形下,那名寄居者相等于被放逐,和履行补赎之礼(28、32节)。我们也须注意第30至32节的规定,以及第33至34节所提及的重要动机。 申四41-43讲述摩西如何“在约但河东分定三座城”。申十九1起规定,征服迦南后,要在[[约但河]]西设立三座逃城,而倘若以色列进一步的扩张领土,则要另立三座逃城(这最后的规定似乎从未实行过)。圣经强调,以色列人必须小心让无意杀人者可以轻易的很快到达逃城(3、6节起)。为了指出蓄意和无意杀人者的差别,第5节提供了一个例子。凶手住处的长老,要作最后的决定(12节)。 根据书廿,以下是约书亚在世时所指定的逃城:基低斯、[[示剑]]、基列亚巴( = 希伯仑)、比撒、拉末和哥兰。书廿假设了民卅五和申十九的律例已是人所共知的。书廿加添了一个细节,就是指出逃城的长老也有应尽的责任(4-5节)。 寻求庇护的权利如何实际执行,我们一无所知。除了王上一50-53,二28-34之外,圣经没有在别处提及这方面。这事实本身不应该使我们感到惊讶。一个可能性是:中央政权越巩固的时候,寻求庇护的权利也逐渐失去它的意义。 有关这些经文的写作日期,以及其内容的历史性,威尔浩生(Wellhausen)和那些跟从他的学者,都主张这些经文是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成形的,他们的理论是这样的:最初,圣所本来是犯人寻求庇护的地方。主前七世纪,申命记的作者们为要使敬拜集中在一个地方,于是将避难的权利世俗化,以一些城市来代替圣所,以[[长老]]代替祭司。民卅五的方案是属于被掳时期,或者被掳之后的,但这个方案从没有付诸实践。书廿的写作日期更晚。然而,今日有许多学者却认为,设立逃城的时期,比以上提到的日期来得早很多,例如,由大卫的时代开始就有逃城(奥伯莱 [Albright] 及其他)。 我们似乎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些逃城的条例,至少在基本内容上,是出于摩西的时代。很明显的,这不是可以独立讨论的问题,因为它与不同的资料来源的日期,有密切的关系。暂时,我们只需要指出,书廿提到的六座城市只在古时隶属以色列的领域。所罗门逝世不久,哥兰已经落入别国手中,而在主前850年,比撒城也遭受到同样的命运(此资料根据*摩押石碑)。 还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第一,为何无意杀人者要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逝世为止?有人认为答案是,凶手的罪咎被移交到大祭司身上,大祭司(不合时宜)的死,也就使他的罪得赎。同样的看法早在他勒目(Makkoth 2b)出现过,至今仍有一些学者维护这看法,其中有尼哥斯基(Nicolsky)和格伯吉(Greenberg)。这看法有吸引人的地方(参:出廿八36-38),却仍值得怀疑。更适切的看法是认为,大祭司的死带来一段时期的结束。也许我们可以同意范奥弗雷(van Oeveren)的做法,把这理论推衍如下:逃城是设在利未人的城市之中的;故此无意杀人者住在逃城,就是与利未支派连上关系;当利未支派的首领大祭司去世时,这关系也就解除。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可否说,这样对待一个无意杀人者,是公正向怜悯低头么?最好的答案大概是,这是不能解答的问题,因为旧约不是像我们那样区分怜悯和公正。耶和华赐给[[以色列]]的,是良善而公正的律例(申四6起等等),这个宣告,肯定是包括逃城的规例在内的。 以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影响我们的看法,决定逃城的规例在什么程度上指向基督。毫无疑问的,我们称基督为我们的避难所是很合理的。但要再详细去分析基督和逃城的对比,就很危险了。 ==参考文献== [[Category:240 基督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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