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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遗赠</big>''' |- |<center><img src=http://p4.qhimg.com/t01c99156711c4dc2cb.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enda.so.com/q/1461085766723993 来自 网络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遗赠 参考法律: 《继承法》 |}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伊斯兰教法概念。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ref>[https://wenda.so.com/q/1461085766723993 股权遗赠纠纷]360问答</ref> ==定义 == 《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中的“国家”,泛指国库,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 受遗赠中的“集体”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可以是[[外国公民]]。 == 种类 == 生活中,遗赠主要有三种类型: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 特征 ==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得以遗赠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遗赠还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但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虽然其在遗产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力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法律含义 ==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 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 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 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 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七、 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3]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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