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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陸正案'''<br><img src="https://news.cts.com.tw/photo/cts/201607/201607151774541_l.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607/201607151774541.html 圖片來自cts]</small> |} '''陸正案''',為[[臺灣]]早期一宗幼童[[綁架]]案。關於案情的法律層面,可參考[[邱和順案]]<ref>[https://www.jrf.org.tw/keywords/20 邱和順案],jrf</ref> 。 ==疑點== 本案纏訟三十餘年未能定讞,在於案情存有疑點。根據邱和順律師團指出,本案主要的疑點和偵辦瑕疵有: *判決完全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實質證據。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但陸正案[[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之自白。 *多達288份之偵查筆錄,內容矛盾、錯誤百出,無法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 *卷內也有眾多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係被告以外之人所為,最高法院曾以人命關天為由,在發回更十一審的判決裡具體指明,要求更十一審法院詳加調查,但更十一審並未就此進行調查。 *本案在起訴後,包括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即不知所蹤。 *作為證物的贖款條上遺留[[指紋]],經與所有被告比對,皆完全不合。但歷審判決皆以「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 ==事發經過==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四年級學生陸正(1978年6月28日出生)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事後歹徒勒索[[贖金]][[新臺幣]]一佰萬元,陸正母親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宣告偵破。但所有被告事後均[[翻供]],本案十幾審長達二十餘年,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另外一個死刑是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褫奪公權]]終身,此案於2011年7月定讞。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而司法系統也無法排除邱和順被冤枉的可能。陸正父親[[陸晉德]]曾表示對臺灣[[司法]]感到灰心。 *1988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1989年,陸晉德成立陸正紀念基金會及陸正苗圃。 *1989年11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順死刑。 *1992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1994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1996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被誤以為已經死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死而復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認犯案。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 *2011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順的女友吳淑貞判刑10年。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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