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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简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地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工副企业等合作经济;在城镇表现为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ref>[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020083490867663348.html?fr=bks0000&word=%E9%9B%86%E4%BD%93%E6%89%80%E6%9C%89%E5%88%B6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百度知道</ref>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https://t10.baidu.com/it/u=3774870945,179530197&fm=30&app=106&f=PNG?w=640&h=587&s=B9DF4892485A67ED1AA89E51030050E5 " width="180"></center><small>[]</small> |} == 形式 == 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分为制度实现和经营实现两个层次。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但在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而是可以采取多元化经营形式。 对传统的集体经营形式的改革,不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否定。发展集体所有制,就必须确立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 == 特点 == 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成员根据他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来分配其经营成果。 公有化程度低于全民所有制,范围较小。 集体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别。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联合体。经营管理上已经不限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经营、成果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实行了集体所有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等多种形式。 == 性质 == 一是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组成或成员自筹资金组建而成,即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是完全平等的; 二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三是民主管理,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内部同一,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经营方略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是它的社会化程度低,一般规模比较小; 五是独立性,即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它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其权利和分配是不同等的。 == 作用 ==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主要作用: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 关系 == 集体所有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而是在一定范围的成员公有制,而且集体成员仍保留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因而,它尚不是完全性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 == 经营形式 == 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 一、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 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 制的发展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所有制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人们对物质生产 条件的占有关系。“广义的所有制内涵是指经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占有关系,它不仅包括经济主体 对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还包括对劳动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的占有关系,以及 对主观的生产条件及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它包括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劳动 产品和劳动力三者的占有关系,而狭义所有制内涵仅指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即仅 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1]我们这里研究的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主要是指在狭义的所有制意义上, 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人们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切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占有和利用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 产资料。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以血缘联系的氏族或部落的共同体同占有土地、森林、石斧、弓箭等物质 条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那时人们劳动能力低下,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维持生 存。因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 不是权力。所以,只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没有所有权。后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和增强,劳 动的社会分工成为可能并得以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开始分离,劳动者和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 产资料开始分离。随着交换的发展,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了 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 于是,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 的占有被赋予法律权力,即所有权。在奴隶制下,劳动主体及劳动者本身也成为奴隶主所有权的客体。 在封建地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地主拥有土地生产资料,劳动者农民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劳 动,其产品作为地租由地主占有。在资本家所有制下,资本家掌握资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用工人 出卖劳动力,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增值的源泉。 在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异化的,其生产过程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与他人生产资料的结合。 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劳动者的劳动,获得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无 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在资本制企业中的经济关系都是如此。在所有制经 济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在法权关系中必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就是 指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制与所有权具有一致性。 在这一意义上所有制与所 有权是一致的,其差别只不过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制度上的不同称谓而已。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既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也有异化的、 对立的 关系。 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本质的关系。 在奴隶主的所有者关系、 封 建地主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者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异己的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与 劳动者是对立的。 在这些社会当然也存在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其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小生 产或家庭生产,但它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在否定和推翻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 的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 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人民 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在全民所有制 企业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模式。集体所有制则是指一定范围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由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 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要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对于生 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则予以否定。因而在对所有权的保护上采取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其次保护 集体所有权,限制个人私有权的政策。 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在所有制和所有权问题上的主流 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强调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把所有制与所有制的 实现方式高度统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直接经营国有企 业,工人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在集体所有制,则强调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 的主人,以集体劳动的形式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则实行人民公 社化体制,劳动农民在生产队、 生产大队、 人民公社范围内作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集体劳 动的方式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抽象的理论上是这样认识的,但在实践中无论全民所有制 经济,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是由官僚管理者的管理下结合的,生产资 料的所有权都由管理机构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开始的。经过反思传统的所 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应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 共同发展的[[方针]];认识到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方式是可以区分的,同一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可以多样 化;认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类型已经包 括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私人资本所有制、外国 资本所有制。 各种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更是多种多样。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进行了股份化和 公司化改造,把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向公司企业投资持有企 业股份,仅仅享有公司法人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则以其独立财产权开展经营活动。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则主要废除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在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 权的前提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对集体所有的土 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关于社会主 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它扬弃了社会主义所有 制理论和意识形态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 制理论,在实践中主要是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改革了僵化的经营体制。因此,改 革不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方向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 实现进行的制度创新。因此,我们不能把对传统的极左思潮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 否定,看作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身的否定。 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 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 终要坚持的。在当前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质,就是要在以人为本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寻社 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 这同受极左思潮支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是完全不同 的。它体现在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求公有制的实现方式能够促进生产力 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有制成员的利益为原则。 所有制关系是根本的利益关系。 “人类要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而生产必须借助于生产 资料来进行,生产资料不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必须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归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成为 她获取经济利益的‘凭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还必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 者结成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进行生产劳动,互换其活动”。[2]因此,所有制的实现就是在生产活动 中对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准确地讲,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制度层次, 一个是经营层次。 在制度层次上,所有制的性质界定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统一的,虽然其实现形式 可以多样化,但统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所有制不会有相同的实现形式,否则就没有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区分了。 在经营层次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可 能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来说,完全 可能采取多样化的具有其它所有制通用的实现形式”。[3]集体所有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 制而是在一定范围的成员公有制,而且集体成员仍保留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 因而,它尚不是完全性的公有制。 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 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成 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 在制度实现层次上集体所有制只能采取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然,集体所有权可以有多种 形式,可以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成员结成的集体组织法人所有。 但都是集体所有权, 不可能在私人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实现集体所有制,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私人所有制、国 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了。 那么集体所有制为什么要求采取集体所有权制度呢? 我们将集体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和经济 活动来考察,他指的就是关于经济活动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在具体经济活动中集体所 有制的生产资料归集体的劳动者直接所有,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者集体(包括劳动者自己在内) 所 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生产成果及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统归劳动者所有。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 其它所有制经济根本区别所在。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资产与劳动要素的结合,经济活动的成果为 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分别所得是私有制经济的性质。 因为资产所有权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在私 人手中,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都统归劳动者所有,就是因为劳动者集体掌握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如果没有劳动者的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的利益便无法实现。 因此, 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法权制度上,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认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即为劳 动者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即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生产资料。 这不同于劳动者私人共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它属于集体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公有制基础 上形成的法权形式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也不同于劳动者个别的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法权 形式,前者为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后者则为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 确定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权制度上的实现,是所有制的一种静态的体现,它 只解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反映动态的经济过程,它只是所有制经济活动的前提,所有制在动态 的、经济意义的实现,必须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劳动相结合。由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 与劳动者的劳动的结合形式的不同,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在经 营层次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 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集体劳动相结合。 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的所 有权由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在集体组织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下从事集体的生产劳动,将其集体劳 动直接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 按出资额分配剩余,合作组织因其性质的不同,有的主要按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劳动量分配,有的则按其参与合 作组织交易额分配。 同时合作组织必须留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对公共积累社员都有平等的权利, 不可[[分割地]]归于合作成员全体,即使合作组织终止时也不可分割地归于所在社区全体,用于成员的 社会保障和福利。因此,它属于集体所有。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合作所有制。之所以 后来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与合作所有制的不同,就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追求纯而又纯的 集体公有制,将成员在合作所有中保留的对合作社出资的份额分红的权利否定,成员个人对合作社 财产不再具有具体的财产利益上的联系,是集体成为在财产利益上完全脱离成员个人的空洞抽象。 因而否定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所有的本质,在成员还是否保留对合作组织对财产的按出资份额的分 红权利这一根本点上,将合作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区分了开来。认为合作所有制成员个人对合作组 织的盈余的一部分有按照出资分红的权利,而集体所有制财产归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个人对集体财 产的经营收益没有出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分红的权利。例如,在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初级社中社员对 合作社的盈余有按照股金分红的权利,对此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到高级社阶段社员按股金 分红的权利被取消了,高级合作社经济就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到人民公社化时期 更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集体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正本清源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合作所有 制的本质,把集体所有制利益落实于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上;除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外,也承认集 体成员在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上的出资股份和劳动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积累财产不可分 割地为成员集体所有。 因此,合作组织法人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或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在实质上 都是集体成员对合作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是以平等公正和持续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 (二) 集体资本所有权与雇佣劳动的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 有资本、 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 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集体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投资,从而 使其财产转化资本,同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财产一同形成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的资本,由公司法人 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以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而作为投资者的集体则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即出 资额或股份的所有权。 可见,集体所有制在采取与其它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其采取股份制和 公司制的经营机制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资本所有权——股份所有权或曰股权。集体凭 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公司盈余分配中分得利益,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 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凭其股权从公司实现的利益为成员集体的利益,每个 集体成员平等公平地从集体利益中享受利益,从而实现集体公有制的目的。 综合上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就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结合进行物质 资料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是建立具体的集体所有制 经营实现形式的基础性权利。 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有多种经营机制或经营模式。 集体所有制以公 平、平等、长久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实现成员的共同富裕为目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就是要在 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即不可分割为私有) 上不断实现成员利 益。 因此,一定时期集体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实现形式,从根本上来讲要有利于集体所有制的巩 固,同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成员个人利益。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实现成员个人利 益的基础和源泉,是制度保障;而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则 为集体利益,离开了成员利益则没有集体利益。因此,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传统的集体所有 制实现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高度统一) ,否定这种僵化的集体经济模式,但并不能否定 集体所有制本身,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区分,我们在改革中所否定的只 是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建立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制是 我们仍然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决定了民法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必要。 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已不存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亦名存实亡,所以民 法中没有必要规定集体所有权。 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不区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 式,得出的错误认识。 我们坚持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要恢复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形式。 改 革的任务则是以此为基础探寻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营形式。 集体所有权则是为此提供法权保障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中,多数委员的意见认为,物权 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宪法为根据,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委员长指出,要深入研究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 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 “ 指导和帮助 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加强 对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并在物权立法中作出完善的规定,仍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550 经济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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