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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2007年山西新窑矿难'''<br><img src="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images/images/00123f3c478708c23e0901.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2007-12/06/content_827124.htm 圖片來自big5]</small> |} '''2007年山西新窑矿难''',是指2007年12月5日23时11分([[UTC]]+8时),[[中国]][[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新窑[[煤矿]]发生的[[瓦斯|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04人遇难,15人受伤。<ref>[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2007-12/06/content_827124.htm 山西洪洞縣新窯煤礦爆炸事故遇難礦工已增至70人],big5</ref> 新窑煤矿为乡镇矿,六证齐全,核定生产能力为年产21万吨,批准开采2、3号煤层,但其非法越层开采9号煤层,亦在9号煤层发生爆炸。事故后矿方盲目组织抢救,至次日5时才上报,贻误了抢救时机,扩大了伤亡情况。[[公安部]]已发出B级[[通缉令]],缉捕矿主和实际控制人,并控制了33名有关责任人。 ==详情== 事故发生之后,当地领导立即制定了三套抢险方案:使用14台水泵全力加大排水量;在距离被困人员300米以上的地面上用型号T130XD大型钻机打井进行通风;打通与存人的主巷道并行的巷道,利用高低差进行泄水。 2012年8月4日,12名被困矿工中4人获救,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后恢复,其余8人全部遇难。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找到,善后工作陆续展开,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法院判决== 中新网2月24日电 来自人民图片网的消息称,今天上午,山西临汾市公开对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爆炸事故进行公开审判,17名相关责任人被判无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4年以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在该矿年核定产量为21万吨的情况下,加大了2#煤层的开采量,并非法开采9#煤层。在非法开采9#煤层时,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设施。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设施,在9#煤层进行非法生产。 2007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前,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起诉书说,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14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东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迟不报,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下井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新锁、孙国胜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万余公斤、雷管2.3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450 礦冶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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