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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术语。
 
'''评估基准日'''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术语。

於 2024年5月17日 (五) 22:44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評估基準日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評估基準日是指為量化和表達資產價值數額所選定的具體時間點,即為確定特定條件下資產評估價值所選定的具體體現資產時間價值屬性的時間基準點。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主體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主體是委託方,評估人員可以根據專業經驗提供建議。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財資〔2017〕43號)的規定,評估基準日是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的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之一。而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託合同》(中評協〔2017〕33號)規定,評估基準日是資產評估委託合同應當約定的事項之一。

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若發現原定評估基準日存在明顯瑕疵,宜及時建議委託方更改評估基準日。

評估基準日的表示方式

評估基準日以年月日表示。評估基準日應是一個時點單位,不應採用年、季、月、旬、周以及兩個時點之間的周期作為單位。而根據市場中的交易習慣和計量慣例,時點單位精確到日即可,無需進一步細化為小時等更小的時間單位。

評估基準日與會計報表日的關聯

對於企業價值評估、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需以完整會計期間的會計資料作為評估基礎資料以及需要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評估基準日通常是會計報表日。除此之外,評估基準日可以選擇會計報表日,也可以選擇其他日期。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進場日的關聯

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是《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評協〔2018〕36號)規定的資產評估基本程序之一。通常情況下,評估人員進行評估現場調查的期間,均位於評估基準日之後。

但也有例外情形,有時為了在評估基準日之後儘快完成評估工作,在有些情況下,評估人員可能需要在評估基準日之前開始現場工作,類似於年度審計前的預審。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評估現場調查通常無法在評估基準日之前全部完成,評估基準日之前的工作主要是為了節約評估基準日之後的現場調查時間,這種情況下,完整的評估現場調查時間應跨越評估基準日前後。

對評估目的實現日存在嚴格節點要求的項目,建議委託人提前作好計劃,及時確定評估基準日並委託評估,必要時可與評估機構協商在評估基準日前開展部分現場工作。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的關聯

按照評估基準日和評估報告日之間的關係,可以把評估活動區分為追溯性評估、現時性評估和預測性評估這三種類別。其中,追溯性評估和現時性評估,其評估基準日均位於評估報告日之前,區別在於前者的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間隔超過一年,而後者的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間隔小於一年;預測性評估的評估基準日則位於評估報告日之後。

實務中絕大多數的評估項目屬於現時性評估。對於現時性評估,通常要求儘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以預留出足夠的履行評估報告使用前的審核及交易程序所需的時間,並減少期後事項及過渡期損益的影響。

追溯性評估常見於一些司法評估項目當中,比如,在財產損失賠償為目的的評估項目中,財產損失發生時點若早於評估報告日一年以上,則屬於追溯性評估。此外,對於歷史上已經完成的經濟行為,事後若需要驗證或補充該經濟行為的定價依據,也可能會產生追溯性評估的需求。應提醒注意的是,追溯性評估項目的評估報告日是當前時點。

實務中預測性評估較少。公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的預計市值的評估,屬於預測性評估,其評估基準日為預計的股票公開發行日,位於作出《關於發行人預計市值的分析報告》的時點之後。

如何更改評估基準日

更改評估基準日後,需要修改或重新簽署評估委託合同,評估活動所使用的資料也需要進行更新或替換,還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資產評估程序。因此,更改評估基準日,其實質相當於開啟一個新的資產評估項目。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

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首先應滿足評估目的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這兩項前提條件,還應考慮評估報告有效期、評估報告使用前的審核周期、被評估單位的過渡期損益、評估報告的期後事項、評估活動使用資料的可獲得性、會計期間和會計列報方式等六項制約因素的影響。對於可選擇的評估基準日,應儘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具體分析:

1、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個前提條件是滿足評估目的的需要。評估目的通常是指資產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的預期用途。為了服務於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的用途,評估基準日不得遲於用途實現日(也可稱作評估目的實現日),具體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評估基準日早於用途實現日,交易類評估目的基本屬於這種情形。在以交易為目的評估項目中,因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程序以及委託人履行交易步驟均需要一定的時間,交易行為達成日通常會晚於評估基準日。大多數情況下,評估基準日可以在用途實現日之前的一段周期內作出選擇,比如,在股權轉讓評估項目中,評估基準日通常可以在多個月內的月末之間進行選擇;有些情況下,評估基準日是指定或固定的,委託人不能自由選擇,比如,在徵收評估項目中,評估基準日通常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種情形是,評估基準日即為用途實現日,以財務報告為目的評估通常屬於這種情形。例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併成本進行分配,由此形成合併對價分攤為目的的評估需求。在此類評估項目中,購買日即為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用途得以實現的日期(也即評估報告作用得以發揮的日期),購買日就是評估基準日。而在資產減值測試或公允價值計量涉及的評估項目中,評估基準日通常為對應的資產負債表日。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項目中,還應區分用途實現日與財務報告完成日的區別,比如,企業因2022年度的年報需要而委託開展的資產減值測試評估,資產減值測試這一用途的實現日為2022年12月31日,而財務報告完成日必然晚於用途實現日。

第二個前提條件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為了滿足評估目的的需要,維護相關當事方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分歧或糾紛,對於有些經濟行為,法律法規直接或間接規定了評估基準日。還有些評估項目是為了履行合同約定而作出的,其評估基準日也可能是合同約定的。舉例如下:

比如,在財產損失賠償為目的的評估項目中,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之規定,評估基準日通常為財產損失發生時點,不應將現場勘察日作為評估基準日,一般也不宜將財產損失賠償支付日確定為評估基準日。對於評估基準日為財產損失發生時點的評估項目,財產損失賠償金額是否應考慮賠償支付時點與財產損失發生時點之間的利息損失,不屬於評估考慮範疇。

比如,在破產評估項目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之規定,為了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評估,理論上看破產申請受理日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日期均可選作評估基準日,如果預計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財產變化不大,通常可以法院裁定受理日作為評估基準日。

比如,在徵收評估項目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之規定,評估基準日為徵收決定日。不過,對於行政機關違法徵收的賠償,也有以作出賠償決定日為評估基準日的司法判例。

比如,在計繳土地增值稅涉及的舊房及建築物評估項目中,《北京市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評估技術指引(舊房及建築物評估)》作出規定,價值時點為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時點。

比如,若企業併購中作出業績補償承諾及資產減值補償承諾安排,且交易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於業績補償承諾期屆滿時進行資產減值補償,則資產減值補償涉及的評估基準日為業績補償承諾期屆滿日。

2、六個制約因素

第一個制約因素是評估報告的有效期。資產評估報告通常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不得超期使用評估報告。如果評估基準日大幅早於評估現場工作日,可能導致評估報告日即將或已經超過評估報告有效期。

第二個制約因素是評估報告使用前的審核周期。對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使用評估報告之前應當先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之內,為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程序預留足夠的時間。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第12號令)的規定,對於需要核准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於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准申請;對於需要備案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於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備案申請。如果評估基準日過早,可能出現評估報告提交時已超過核准或備案申請日的問題。

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及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等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中,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第214號令)以及「證監會公告[2023]7號」「證監會公告[2023]8號」「證監會公告[2023]19號」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董事會履行該等程序,也需要一定的周期。

第三個制約因素是被評估單位的過渡期損益。過渡期損益是指評估基準日至交易完成日的期間被評估單位的企業經營收益的形成或變化。在第30期《評估嘉話》中,對過渡期損益對股權交易價格的影響作出了詳細分析,對於通過產權市場公開轉讓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購買資產,且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過渡期收益歸上市公司(受讓方)所有,過渡期虧損則由交易對手(轉讓方)補足;對於其他情形下的股權交易,該期《評估嘉話》也給出了處理建議。

過渡期損益如果很大,可能增加股權交易定價的風險或增加分配過渡期損益的操作成本,甚至可能引發交易雙方的分歧或糾紛。為了降低過渡期損益的影響,通常的做法是縮短過渡期。

第四個制約因素是評估報告的期後事項。如果將期後時點截止於經濟行為完成日,則期後事項按事項發生期間可以分為三段:第一段是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日,第二段是評估報告日至評估報告使用日,第三段是評估報告使用日至經濟行為完成日。第二段和第三段的期後事項均在評估報告日之後,評估報告根本無法對其進行考慮或披露。對於第一段的期後事項,可能在評估結論中進行了考慮;也可能未在評估結論中考慮,只在評估報告中進行披露。如何對第一段期後事項進行考慮或披露,詳見第71期《評估嘉話》。

如果第二段、第三段以及僅在評估報告中作披露的第一段期後事項較多或涉及金額較大,可能致使評估基準日的評估結論無法用于衡量評估報告使用日或經濟行為完成日的價值水平。在這種情況下若繼續使用評估報告,如果直接根據評估結論定價,可能損害相關當事方的利益;如果委託人自行根據期後事項調整交易價格,加大了委託人使用評估報告的風險,甚至可能違反相關規定。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更改評估基準日可能是更佳的選擇。在司法拍賣項目中,存在着因期後資產價格波動明顯而撤拍重新定價的司法判例。

在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項目中,《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第36號令)規定,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

因此,通常情況下,確定評估基準日應使得期後事項越少越好,避免出現影響價值但無法在評估結論中進行考慮的重大期後事項。

第五個制約因素是評估活動使用資料的可獲得性。如果在某個時點,待評估資產的權屬存在問題或權屬存在糾紛,以該時點為評估基準日可能是不恰當的,可能需要待資產的權屬問題得到解決後再確定評估基準日。比如,被評估單位主要資產中有一塊閒置土地,可能面臨被征繳土地閒置費甚至被無償收回等處置風險,則建議將評估基準日確定在該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明確之後。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中,提供審計報告的要求也可能影響評估基準日的選擇。

第六個制約因素是會計期間和會計列報方式。在企業價值評估中,企業財務報表是評估所需的一項重要資料,評估基準日通常為某一個會計期間的期末(如月末、季末或年末)。對於需要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賬務處理的情形,也通常要求評估基準日選擇某一會計期間的期末。對於無需根據評估結果調賬且無需以完整會計期間的會計資料作為評估基礎資料的,評估基準日不要求確定為某一會計期間的期末,可以選擇其他自然日。

上述六個制約因素中,前面四個制約因素(特別是第三和第四個制約因素),均要求評估基準日儘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為了使評估基準日與評估目的實現日儘量接近,有些文件對評估基準日的確定進行了規定。比如,《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第36號令)規定,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又比如,上海國資委發布的《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滬國資委改革﹝2016﹞26號)規定,原則上應採用評估機構進場前一個月的月末為評估基準日,否則應說明原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