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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副产品'''是中国的一个专有术语。
 
'''加工贸易副产品'''是中国的一个专有术语。

於 2024年5月18日 (六) 06:50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加工貿易副產品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加工貿易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製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並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對於需要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進行歸類後,根據其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後,如果產品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加工貿易副產品與邊角料及殘次品的概念區分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於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製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製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加工貿易副產品監管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加工貿易副產品的正確處理方式

設立環節的處理

(一)副產品按出口成品在手冊出口成品欄備案,副產品按照實際狀態或報驗狀態,在手冊中備案實際品名、商品編號及數量。

(二)副產品對應的出口成品規格型號欄備註「副產品」字樣。

(三)企業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變更,導致副產品全部或部分變為成品、成品全部或部分變為副產品管理的,應按手冊變更相關要求及時辦理手冊變更手續。

核銷環節的處理

針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加工貿易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內銷、退運或銷毀手續。

(一)內銷

副產品內銷應按照副產品申報內銷時的報驗狀態申報保稅核注清單,以保稅核注清單為基礎申報報關單並繳納稅款和緩稅利息。

監管方式申報為「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報關單備註欄填寫「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字樣。

注意:

1.屬於加征反傾銷稅等特別關稅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產品範圍的,應遵照其他具體規定執行。

2.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還應提交相關進口許可證件。

3.屬於易製毒化學品且申請內銷的,無須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二)退運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申請將副產品退運出境,海關按照退運的有關規定辦理,憑退運證明材料辦理核銷。

(三)銷毀

如果副產品確實無法內銷和退運,需要進行銷毀。

銷毀程序如下:

第一步:簽訂銷毀合同

加工貿易企業應委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列明廢物處理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對廢物處置資質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步:向海關申報辦理銷毀

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報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應當提交以下單證資料:

1.加工貿易貨物無法內銷或退運的說明;

2.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後有/無收入);

3.銷毀處置方案;

4.銷毀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及企業與該單位簽訂的委託合同;

5.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如:申報銷毀處置來料加工貨物的,應同時提交貨物所有人的銷毀聲明。

第三步:完成銷毀

企業應明確銷毀處置時限,及時完成貨物銷毀處置。

注意:海關可以派員監督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企業及銷毀處置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第四步:報關

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辦理報關手續。

辦理報關要在報關單備註欄內註明「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同時根據有無收入區別申報。

1.銷毀處置無收入

報關適用監管方式——「邊角料銷毀(代碼0400)」。

2.銷毀處置有收入

報關適用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

第五步:申報核銷

核銷時提交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處置單位出具的接收單據、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證明及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

加工貿易副產品相關術語解釋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加工貿易貨物: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內銷:加工貿易企業因故將原本用於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轉為境內銷售的行為。通常,企業須在內銷前向海關辦理內銷徵稅手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