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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名词。
 
'''林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名词。

2024年5月18日 (六) 06:58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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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名词。

关于中国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两种观点:起源于刻画符号和“图画文字”起源说[2]。我们现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词解释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它是自然人、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的分类

林权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和集体林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森林的经营权,包括对国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等诸项权能。国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国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该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经营权。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林权的具体表现

目前具体表现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

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林地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集体林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列出八项主要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并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八项主要任务

《方案》提出8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二是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各地要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三是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四是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地方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五是积极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木本粮油、木材、竹材、森林药材等重要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鼓励林业大省、大市、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六是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八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四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对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国家林草局负责协调推进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二)支持先行探索。支持福建、江西、重庆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种树农民收益保障机制、集体林业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发展林业规模经营、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林权投融资机制、林业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林业产业发展、集体林经营管理制度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探索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三)加强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集体林业大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森林公安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职能保持不变,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的能力。

(四)强化考核评价。国家林草局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亮点

一、放活经营权的创新举措

《方案》提出“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森林经营理念的重大变化

《方案》提出“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

三、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方案》提出“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落实处置权,优化林业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四、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方案》提出“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这是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方案》提出“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这是林业金融支持的重要激励约束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