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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单'''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粘单'''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0:20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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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單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粘單是指在票據憑據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的專用空白紙張。票據進行多次背書轉讓,由於票據的背面可用於背書人簽章和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地方有限,當票據上已經記滿而無處可再進行背書記載時,持票人可以將專用的空白紙張粘附於票據上,以彌補票據余白的不足,使其後的持票人可以繼續背書轉讓。這種粘貼於票據上的專用空白紙張,即是粘單。

粘單一旦附於票據上,即是票據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該粘單上所作記載就等同於在票據上所作的記載,產生票據上的效力。粘單只能用於記載背書事項,而出票的記載事項和承兌、付款時的有關事項,應當記載於票據的正面,而不能記載於粘單上。

粘單的使用要求

粘單是為補充票據的本身的不足而粘附於票據之上的,為了使粘單與票據本體緊密相連,防止發生分離和撤換,票據法要求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以防止偽造和變造。如果加附粘單後的第一記載人不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則所附粘單在其後使用中將視為無效;其他後手持票人對此若不予辨認,就屬於重大過失行為。

粘單是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記載事項的需要而粘附於票據上的紙張。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付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該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一記載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例如:丙接受轉讓來的票據,是票據的持票人,當丙背書轉讓票據時,發現票據的背面已經沒有記載背書的餘地了,這時,丙就應該使用粘單,而且丙是該粘單的第一記載人,並且丙在使用粘單時,必須在是票據憑證與粘單的粘接處簽單(即通常所說的蓋騎縫章)。

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條件,即產生背書效力。

保證銀行承兌匯票粘單效力的關鍵

《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票據背書的位置是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

具體說包括以下兩點:

一、背書記載的位置在票據的背面,而不是票據的正面

其原由是為了保證背書人簽章同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及保證人的簽章相區分,以明確其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允許背書人背書在票據正面,則不能確認該簽章是背書人行為還是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票據行為,也就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了,基於此,《票據法》明確規定,背書人作成背書時,應將各記載事項記載於票據的背面,如果記載於票據的正面,則背書無效。

二、在特殊情況下,票據背書記載的位置在票據粘單上

這種情況是指當票據轉讓次數較多,其票據背面允許背書的位置不足以滿足背書行為所需時,背書人可以運用粘單,並將背書的事項記載於粘單上,其背書具有同記載於票據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單是指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票據背書所需而粘附於票據上的紙張。由此可以看出,粘單不是票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為了滿足背書須要另外附加的,因此,為保證粘單的效力,運用票據粘單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票據本身允許背書的位置沒有再行背書的餘地。

2、粘單的第一運用人應在作成背書前,將粘單正確粘接於票據貼粘單處,並在粘接處簽章,以明確粘單的第一運用人,證明粘單的效力。

但在實際工作中,背書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要根據背書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選擇合理的背書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證背書,就因背書人背書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書位置就不相同,一種情況是為承兌人作保證,其簽章位置為票據正面;一種情況是為背書人作保證,其簽章位置為票據背面相應的位置,兩種情況下都要註明被保證人名稱。

明確了上述一般原則,並在工作中根據自身業務須要,正確的選擇背書位置作成背書,及時委託銀行收款或將票據交付他人,這樣,就能有效防止票據糾紛,正確行使票據權利,從而滿足業務發展的須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