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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务人'''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第一债务人'''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0:30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第一債務人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第一債務人又稱主債務人,是直接承擔票據付款責任的人。

第一債務人的內涵

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對象。當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時,付款人應按票據記載支付票款,履行應盡義務。隨着主債務人的付款,所有的債務人的責任均告解除,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歸於消滅。

第一債務人與第二債務人的區別

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票據債權

票據權利又稱票據債權,指執票人直接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

票據權利是相對於票據債務人的義務而言的,票據債務人有票據主債務人或擔保債務人之分,而票據權利則相應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

是對匯票承兌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義務人依提示票據,行使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2、追索權

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書人或其保證人依票據法負有保證付款的責任,當不獲付款或匯票不獲承兌或其他到期日發生付款受阻、爭議等情況時,持票人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支付追索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方式。

出票人作成票據證券,將其交付於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為時,基本票據關係因而產生。

受款人則成為基本票據關係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據權利。按一般票據法,票據權利的繼承取得有兩種方法:背書的交付和單純的交付。

除此之外,票據權利還可因票據法以外的原因而發生繼受取得。如企業的合併、繼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書人背書的票據,按背書的連續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權利。

這種權利在票據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該持票人被推定為票據所有人及權利人;

②票據債務人因對於該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償還義務而即免除票據上的責任;

③第三人由該持票人善意受讓票據的,當然取得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指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請求背書人,或匯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給付追索金額行使票據權利的證券上行為或非證券上行為。

票據債務

票據債務是指票據關係的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票據債務因票據的簽發和交付而發生,並依票據而存在,是一種無因的證券債務。票據債務具有付款與擔保雙重責任屬性。付款責任是無條件的絕對的主要票據債務。票據上的付款人有付款義務,但不一定要承擔付款責任。要其承擔付款責任必須有特定的票據行為發生,如匯票付款人因承兌才負付款之責。擔保責任是在票據權利人遇到不獲付款、不獲承兌等情況時發生,用以補充付款責任,是附條件的、次要的票據債務,由票據的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擔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