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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债务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第二债务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0:30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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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債務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第二債務人,又稱償還義務人,是指承擔擔保票據獲得承兌和付款義務的人。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一債務人請求承兌或行使付款請求權,請求付款而遭到拒絕後.可以向第二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償還。第二債務人有義務負責清償票據債務。匯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各種票據的背書人均為第二債務人。

第一債務人

第一債務人又稱主債務人,是直接承擔票據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對象。當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時,付款人應按票據記載支付票款,履行應盡義務。隨着主債務人的付款,所有的債務人的責任均告解除,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歸於消滅。

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占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2、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於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票據法的特別規定,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併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