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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明'''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拒绝证明'''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0:32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拒絕證明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文化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名詞解釋

拒絕證明是證明持票人已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作了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行為,但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的法定證明。

拒絕證明的含義

(一)拒絕證明是一種法定證明

首先,拒絕證明是法定機關製作的證書,持票人或其他個人、票據法未認可的機關所製作的文書,沒有拒絕證明的法律地位和證明效力。在外國,拒絕證明由公證機關或公證人作成;在我國,一般是由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銀行,在票據上記載拒絕的文字和理由。同時,拒絕證明的內容,須符合票據法的要求,不能任意記載。

(二)拒絕證明是證明持票人已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但被拒絕的證明

持票人獲承兌或付款的,無需拒絕證明。持票人未為承兌或付款提示的,不能確定付款人是否拒絕,亦無需製作拒絕證明。持票人未按規定的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能獲得有效的拒絕證明;只有在按票據法規定的期限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絕或者因其他原因,不獲承兌、我國《票據法》第66條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拒絕證明的分類

拒絕證明一般包括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以及其他的合法證明。

(一)拒絕證書

拒絕證書,是證明持票人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但未獲付款或者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的證書文件。拒絕證書作為一種要式文件,具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不得任意記載,出具該證書的必須是法定機關,個人無權出具。

(二)退票理由書

退票理由書,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所委託的銀行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絕後,由該銀行所出具的表明其不承兌或不付款情況的證明文件。退票理由書也是拒絕證明的一類,具有和拒絕證書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樣能夠證明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卻沒有實現付款請求的事實情況。

(三)其他證明

在無法從承兌人或付款人處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從有關部門處取得相應證明,這樣取得的證明可以視為拒絕證明,持票人可以根據這些證明來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根據我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此類合法證明主要有以下四種:(1)司法機關所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2)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的死亡證明;(3)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文書。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兌人或付款人破產的,相關司法文書就可視為拒絕證明;(4)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兌人、付款人作出的處罰決定。

不必提供拒絕證明的情形

通常而言,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要有拒絕證明,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持票人不提供拒絕證明而仍然能夠行使追索權。具體而言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持票人已拿到拒絕承兌證明,可以表明持票人到期無法獲得付款,就不用再提供拒絕付款證明。

二是由於不可抗力而免除持票人提供拒絕證明的責任。出現這種情況時,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據具體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理。

拒絕證明的作用

1.證明持票人按規定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

2.證明票據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

3.防止票據債務人受欺詐而負擔不必要之清償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