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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待签收'''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提示付款待签收'''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7:58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提示付款待簽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提示付款待簽收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在流轉過程中,持票人向承兌人發起了提示付款申請。

風險提示:持票人應在票據到期提示付款期內發起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的,可在票據到期日後2年內發起逾期提示付款。如票據未到期發起提示付款的,承兌人一般會不應答或者拒付。因此,持票人應在票據權力失效日前(即到期後2年內)發起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請。

提示付款待簽收的含義

提示付款待簽收,本質上是一種票據狀態。票據狀態是指票據處於哪種狀態,是在哪個票據當事人的「票據池」中,哪個票據當事人發出了什麼指令,是否得到回覆等。目前常見的票據狀態如背書已簽收、提示付款已簽收、提示付款已拒付、逾期提示付款、追索待清償等。

提示付款待簽收,就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發出了「提示付款」的指令,通過發出指令的方式行使付款請求權。是一種要求出票人(承兌人)付款的權利表現形式。

但是這種請求僅僅停留在發出的狀態,出票人還未簽收,沒有做出回應、回復的狀態。

出現「提示付款待簽收」的主要原因

提示付款待簽收的本質含義就是出票人(承兌人)對於持票人發起的提示付款申請,沒有應答,沒有回覆。既沒有拒付也沒有付款的模糊狀態。

1、從出票人(承兌人)角度而言。

作為開出、簽發商業匯票的票據當事人,出票人對自己企業開出過哪些票據、哪些票據到期了、哪些票據的持票人是誰,都應是明知的。故對於持票人發出的提示付款申請與指令,也是明知的。

出票人之所以不對持票人這種提示付款申請、這種付款請求權的行使作出回應、答覆,主要原因是自己不願意面對這種情況,或賬戶沒有款項可付,自己主觀上不願意簽收。

2、從持票人角度而言。

出現這種提示付款待簽收,除了出票人原因造成外,也有持票人的原因,即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發起提示付款。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正確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票據到期日期10天內,時間很充足。

而部分持票人企業不懂票據法律、不懂票據操作規則,或擔心提示付款超期等,錯誤的提前發起了提示付款,進而給出票人不簽收的理由和藉口。

出現「提示付款待簽收」,持票人該如何應對?

目前司法主流觀點認為,如果「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票據狀態一直持續到票據到期後第11天,則視為出票人(承兌人)實質性拒付,持票人同樣享有票據追索權。

1、持票人享有票據追索權,但是無法發起線上拒付追索,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方式追索。

由於電票系統的技術性限制,一旦出現提示付款待簽收,持票人無法進行下一步操作的,也無法在電票系統發起線上追索。而這種情況又必須解決,所以持票人只能進行法定的另外一種追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起訴。

2、持票人應該多久內起訴,不算超期?

對於「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票據狀態,到底從何時開始計算6個月追索權,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很多不同觀點,爭議較大。

有法院認為,自出現「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第三日,即視為出票人拒付,開始計算6個月追索期限,超期該期限起訴的,視為超期,喪失票據權利。

也有法院認為,自票據到期後第11天,即視為出票人拒付,開始計算6個月追索期限,超期該期限起訴的,視為超期,喪失票據權利。

也有的法院認為,自票據到期後第1天,即視為出票人拒付,開始計算6個月追索期限,超期該期限起訴的,視為超期,喪失票據權利。

綜上,對於持票人最穩妥的辦法是,當出現「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票據狀態後,務必自票據到期日6個月內就向法院起訴。

電子商業匯票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相關規定: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