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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金额'''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名词。
 
'''再追索金额'''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名词。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08:05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再追索金額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再追索金額是指償還義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時要求其前手清償的金額,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已清償的追索金額、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費用。

再追索金額的相關規定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再追索權

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履行支付義務後,向其前手債務人(出票人或其他背書人)追索。

結合《票據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票據追索權具有如下特徵:

首先,從地位上,票據權利是金錢債權,其核心是付款請求權,票據追索權是從權利;

其次,從行使順序上,票據追索權是二次票據請求權,只有票據權利人適格行使付款請求權後,才能另行主張票據追索權;

再次,票據追索權是派生救濟權,即票據追索權實質上是付款請求權未實現的救濟權;

最後,票據追索權以票據關係存在為前提,如票據被認定無效,則不存在合法的票據關係,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綜上,票據追索權具備救濟屬性,其的本質在於「救濟」持票人付款請求權被拒付之不利後果。

匯票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屬於不變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在上述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因此,票據再追索權的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在票據再追索權行使期限的理解上,司法實踐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持票人可以選擇在清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也可以選擇在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將後到期的時間作為再追索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或」表示選擇或並列關係,故清償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只要滿足其一,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就消滅。

主流觀點認為,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出發,對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應作出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即權利人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在清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也可以選擇在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因此,在判斷權利人是否享有再追索權時,應以較早日期作為起算日期,有利於權利人儘早實現權利。在判斷權利人再追索權是否喪失時,如果權利人沒有明示何時開始行使追索權時,默認將後到期的時間作為再追索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再追索權的喪失,權利人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當清償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任一時間點滿足時,就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權利的喪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