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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财产分配'''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 '''剩余财产分配'''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
於 2024年5月21日 (二) 22:59 的最新修訂
剩餘財產分配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企業全部清算財產扣除清算損益、清償債務及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部分。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一般應按照企業合同、章程的有關條款處理,充分體現公平、對等的精神,兼顧各方利益。
剩餘財產分配的審計
(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和破產債務是否100%地償付完畢,是否有應償未償的債務序列或項目。
(2)剩餘財產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國家繳納了所得稅,實繳稅額與相應的計稅依據、稅率是否一致。
(3)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業的所有者,它們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參與分配,特別是政府所有者是否與個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資額計算是否準確。
(5)不足分配的零星財產是如何處置的。
公司清算剩餘財產分配順序
公司在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是公司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實質要件。對於清算時仍有爭議特別是尚處於訴訟中的債務,為了不影響清算的進行,可以保留認為償還債務所需要的財產,然後分配剩餘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合夥剩餘財產分配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參考文獻
- ↑ 中華漢字:人類發展史上空前絕後的文明瑰寶!,搜狐,2019-07-20
- ↑ 傳統薈萃 | 甲骨文,搜狐,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