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反补贴调查」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创建页面,内容为“ '''反补贴调查'''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汉字是民族灵魂的纽带,在异国他乡谋生,汉…”)
 
 
行 1: 行 1:
 
+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
|<center><img src=https://p5.itc.cn/images01/20231012/b8a563e67bca4eb9a536361745e16b81.jpeg width="350"></center>
 +
<small>[https://www.sohu.com/a/727733743_11841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
  
 
'''反补贴调查'''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反补贴调查'''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於 2024年5月27日 (一) 21:42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反補貼調查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文化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名詞解釋

反補貼調查是採取貿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補貼調查的主體是政府。反補貼是指進口國(地區)主管機構依法對接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並通過徵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補貼和部分可訴性補貼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種貿易救濟措施

反補貼調查是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反補貼調查在申請、啟動、實施、終止等方面的條件和程序與反傾銷調查基本相同。

反補貼調查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對反補貼調查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十六條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並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

第十七條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第十八條 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係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 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於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反補貼調查期間,應當給予產品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繼續進行磋商的合理機會。磋商不妨礙商務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並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補貼、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七條 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

(三)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四)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五)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六)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