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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中国专有文化名词。
 
'''行政确认'''是中国专有文化名词。

於 2024年6月16日 (日) 22:13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行政確認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產品質量的確認。

行政確認有穩定法律關係,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行政確認的特徵

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但也有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並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

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

4、行政確認是羈束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確認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並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行政法律規範和適用很少有選擇餘地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可以進行較窄幅度的裁量,但非完全不能裁量。

5、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

6、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鑑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範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行政確認的原則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儘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行政確認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1)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

(2)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行政證明和行政鑑定。

行政證明即行政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明,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原產地證明等。

行政鑑定即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如納稅鑑定、審計鑑定、會計鑑定等。

行政確認的作用

1、行政確認可以為行政管理和法院審判活動提供準確、客觀的處理依據。對合法行為的肯定、相對方法律地位的明確、行為性質的承認、法律關係的維護,為處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提供了準確、可靠的客觀依據。

2、行政確認有利於預防各種糾紛的發生。通過行政確認,可以明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不致因含糊不清或處於不穩定狀態而發生爭議,將有利於預防糾紛的發生。

3、行政確認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行政確認有利於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儘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