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爱卫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沿革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地区就成立了地方性的“防疫委员会”。如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的“防疫委员会”。
1952年12月31日,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各级“防疫委员会”改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其中中央防疫委员会改称“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爱卫会”)。1954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改变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撤销。
1978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改名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爱卫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017年5月19日《全国爱卫会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全爱卫发〔2017〕2号)增加质检总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单位。
职责
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 (二)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