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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於 2020年4月21日 (二) 16:02 由 爱与光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月活動原圖鏈接光明網 的圖片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全國愛衛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協調全國愛國衛生工作。

目錄

沿革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部分地區就成立了地方性的「防疫委員會」。如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了由自治區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的「防疫委員會」。

1952年12月31日,周恩來簽署了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三年繼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指示》,各級「防疫委員會」改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其中中央防疫委員會改稱「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愛衛會」)。1954年2月,政務院發出《關於改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機構及其領導關係問題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撤銷。

1978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了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1988年8月11日,國務院將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改名為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全國愛衛會」),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2017年5月19日《全國愛衛會關於調整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全愛衛發〔2017〕2號)增加質檢總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為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成單位。

職責

2013年12月5日經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全體會議修訂通過的《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工作規則》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 (一)依據我國新時期的戰略任務、工作重點,按照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國家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和團體制定和執行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計劃。
  • (三)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為愛國衛生工作開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證。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不斷改善城鄉生產、生活環境衛生條件。組織衛生檢查和效果評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 (四)指導、督促檢查重點行業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
  • (五)開展愛國衛生立法工作,促進愛國衛生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