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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簡稱為美日安保條約,於1960年1月19日在華盛頓,由美國與日本簽訂的國家安全互助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展武力以聯合抵禦武裝攻擊,且同時也將日本國土內一國受到的攻擊認定為對另一國的危害,更包括駐日美軍的條文。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該條約用以取代1951年的美日舊安保條約。
條約內容
早在1951年簽訂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為美日安保關係提供了初始基礎。是在盟軍佔領日本結束後,日本取回完整主權時簽訂的重要條約。
1959年,日美兩國開始協商修改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條約在華盛頓特區簽訂。1960年2月5日,此條約送交日本國會批准時,曾激起關於美日關係的激烈辯論,並在左派反對黨的竭力反對下引發議會暴力事件;最後日本眾議院終於在1960年5月20日以自民黨佔多數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承認此條約。在野社會黨代表曾聯合抵制眾議院會期,並嘗試阻止執政自民黨的國會議員進入眾議院,但警察強行將之驅散。在這之後發生了大規模的示威運動,是為安保鬥爭,使得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決定取消原定訪問日本的行程。日本參議院未在眾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條約自動通過,而時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條約通過後辭職。
美日安保條約 第五條
締約國的每一方都認識到:對在日本管理下的領土上的任何一方所發動的武裝進攻都會危及它本國的和平和安全,並且宣布它將按照自己的憲法規定和程序採取行動以應付共同的危險。
任何這種武裝進攻和因此而採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採取了為恢復和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時,必須停止採取上述措施。
在此條約雙方同意需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受到軍事攻擊雙方將相互協助。有一點已經瞭解,就是日本無法協防美國,因為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禁止派遣軍事部隊至海外。尤其是憲法禁止日本維持陸、海、空軍,並且憲法也明確指出日本人民放棄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選項。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國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這此後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體自衛權的爭議。此新條約的範圍並未包括琉球列島,但一條附加備忘錄明確指出若該列島遭受軍事攻擊,雙方政府將進行協商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與1952年的安全協定不同,此條約是十年期限,期滿之後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預先通知下廢除。
美日安保條約 第六條
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雇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在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
日本的影響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一個軍事援助計劃,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
安保條約的通過,鞏固了執政自民黨在往後三十年的執政基礎及地位,使自民黨得以在美日同盟的穩定保障下,鞏固並推動日本經濟的發展。
美日安保條約允許並讓美國在日本軍事基地的合法化,麥克阿瑟元帥甚至講出「日本是我國國防最西邊的前哨」與「整個太平洋已經是個盎格魯薩克遜湖」的說法。安保條約也給美國日後將小笠原群島、琉球群島交給日本做好了舖路的準備。
尖閣諸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1]
2014年4月2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訪問日本、並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舉行首腦會談。美日兩國在會談後發表聯合聲明,針對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聲明稱「包括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在內,適用於所有處於日本施政權之下的區域。」。
美國表示不會對尖閣諸島島嶼的主權作出表態,但由於美國目前承認日本擁有其行政管理權,因此表明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島嶼。
2018年,美國總統川普在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來訪會談後,白宮在晚間發布的新聞說明中提及川普與安倍確認尖閣諸島(釣魚臺列嶼)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 拜登當選總統後,也重申了這項政策。
參考文獻
- ↑ 「美日安保與亞太安全」,楊永明國際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