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金融风险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2021年3月2日,2021人民网全国两会调查热词榜出炉,金融风险位居第6位。[1]

防范披露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而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及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凭借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开放及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已挤去大量经济泡沫的双重保护,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然而在庆幸之余,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中国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很多深层次问题。

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开放将为我国的金融业引来资金,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同样,我国金融业也将面临巨大挑战。金融机构在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状况下与外资金融的进入相竞争无异于“戴着镣铐与狼共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开放的前提下,强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成为金融经营的一个基本要求。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表现

何谓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于金融经营,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风险,规制金融风险隐患。

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由于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包括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规范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现象,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

加入WTO后,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完全开放的条件下,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监管带来更多难题。

作用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将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而信息披露则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也可以称“信息公开”,在资本市场的公开原则下,是指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国金融立法的重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制度。从经济学上来考虑,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信息垄断和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公平。

2、金融机构风险内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

前已述及,金融风险最大就是机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就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缺陷克服

中国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确规定体现在《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说明法律的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资本的聚集者上市公司,而没有对资本市场上作为重要主体和中介的金融机构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于上市的金融机构也要作信息披露,那只是依据《证券法》并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的缘故,而非因为它们是金融机构。就是在这一点上,好像做的也不够,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时常存在,国家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对于上市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在会计准则方面也没有做好。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象上来理解,在实践中,广义的信息披露的结构应当是综合性的(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是狭义的)。信息披露分为对公众的、对行业内的和对监管者及主管部门的,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对监管者或主管部门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对公众及行业内的披露的没有或很少的。这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差,也就无外在的信用压力,而致其经营风险增大。

鉴于以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说根本不足,许多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应当向公众公开其信息以引导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费;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对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会计、律师等中介组织也要加强监管,强调其责任,以提高其评估文件的质量,保证信息真实等等。

视频

金融风险 相关视频

防范金融风险,2021我们的钱还安全吗?对话著名经济学家朱宁
吴德胜:变局下的金融风险智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