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性建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地標性建築,也稱「地標」。 「地標」一詞,在常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未曾出現。它應該是當今人們對「地面空間方位的標記與指示物」這一地理事物的一個約定俗成的規範化簡稱,其功能和作用類似於「航標燈」,在學術研究與交流中,一般將其譯作「landmark」。城市地標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為公眾標識和指明地面事物之間的相對方位以及地面和空間的距離關係。有了它作參照,人們就可以很方便、很清楚地辨認和表達其他地點,也因此不會迷失方向。
起源
在中國,「標誌性景觀」這一概念最早出現於1999 年[1],但提出者當時並未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普遍認為,城市標誌性景觀應該指的是,一個城市中用來濃縮、凝聚、集中反映和折射、代表城市總體特徵的特定地段是城市的縮影區,是城市的代表性區域,是城市的窗口,是外來遊客的必游之地。所以「城市標誌性建築」和「城市標誌性景觀」都具有公眾指示和「航標燈」的作用。而在當代人的認知里「城市地標」已經兼具「城市標誌性建築」和「城市標誌性景觀」的功能與作用。百度百科中提到:「城市地標」是指每個城市的標誌性區域或地點,或者能夠充分體現該城市(地區)風貌及發展建設的區域。所以「城市地標」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已經完全能夠體現「城市標誌性建築」和「城市標誌性景觀」所具有的含義。例如摩天大樓、購物中心、會議中心、飯店、娛樂場所、體育館、劇院、學校、博物館、紀念碑、廣場、鐘樓、市政廳、教堂、寺廟、清真寺、雕像、車站、機場、發電廠、天線、煙囪、水壩、水塔、燈塔、橋樑等公共建設。
綜上,城市地標的概念應該為一個城市中用來濃縮、凝聚、集中反映和折射、代表城市總體特徵的特定地段是城市的縮影區,是一個城市的公眾標識,可以作為一個城市的象徵和代號。而不僅僅是一個城市空間與方位的標誌和指示物。
新版標準
2014年11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新版標準」),首次明確,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2]。 標準更明確,首對食堂等附屬用房建築面積進行界定。
原國家計委1999年頒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後,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辦公用房的功能與過去相比有較大的變化。「新版標準」貫徹落實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細化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新增大量圖表解釋、說明各項標準,讓人一目了然。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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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地標性建築物對一個城市而言有何意義?,搜狐,2018-09-21
- ↑ 黨政機關辦公房新標準 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藍房網,201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