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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倫敦 |
本名 大倫敦 外文名 Greater London 行政區類別 一級行政區劃 所屬地區 英格蘭 地理位置 英國英格蘭東南部 面 積 1,579平方公里(609平方英里) 肯辛頓-切爾西區等33個次級行政區 政府駐地 City of Westminster 人口數量 8,764,400(2015年) |
大倫敦 (Greater London)位於英國英格蘭東南部,是英格蘭下屬的一級行政區劃之一,範圍大致包含英國首都倫敦與其周圍的衛星城鎮所組成的都會區。 [1]
簡介
行政上,該區域是在1965年時設置,其下包含了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與32個倫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s),共33個次級行政區。除了是英格蘭的一級行政區外,大倫敦也是歐洲議會選區(European Parliament Constituency)之一,設有九個歐洲議會議員(MEPs)席次。除了是整個英國的行政中樞所在地外,大倫敦地區也是全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最高的行政區。
區域定義
雖然在一般的觀念中,倫敦是一個「城市」,但在英格蘭的行政制度上它並不具有城市地位,反而是大倫敦底下兩個次級行政區,倫敦市(City of London)與西敏市,分別都具有城市地位。在形式上,不計入倫敦市在內的大倫敦地區設有一個大倫敦郡長(Lord Lieutenant of Greater London),而根據《1997年郡長轄區法案》(Lieutenancies Act 1997 ),大倫敦是被定義為一個「郡」級的單位(名譽郡,Ceremonial county)。除了形式上的用途外,也有一些實務上的區域採取相同的劃分方式,例如倫敦的大都會警察區域(Metropolitan Police District,MPD)就是以扣除掉倫敦市的大倫敦地區作為涵蓋範圍。
根據不同的定義規則,大倫敦地區又可以進一步再分割成不同的次區域。1965年時,內倫敦教育局(Inner London Education Authority,ILEA)將位於大倫敦中央的12個自治市合稱為內倫敦(Inner London),此區域以外的其他自治市則稱為外倫敦(Outer London),之後這套分區方式一直持續被沿用在許多不同的用途上,例如作為統計區域的分界等。除了內外倫敦的常見分法外,配合都市計劃的需要,大倫敦也被分為五個不同的區域,分別是中倫敦(Central London)、東倫敦、北倫敦、南倫敦與西倫敦,由於分區方法不同,此處的中倫敦並不能與前面的內倫敦這兩個概念互換。
行政區劃
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 西敏市(City of Westminster) 肯辛頓-切爾西區(Kensington and Chelsea) 哈默史密斯-富勒姆區(Hammersmith and Fulham) 旺茲沃思(Wandsworth) 蘭貝斯(Lambeth) 南華克(Southwark) 陶爾哈姆萊茨(Tower Hamlets) 哈克尼(Hackney) 伊斯靈頓(Islington) 康登(Camden) 布倫特(Brent) 伊令(Ealing) 豪恩斯洛(Hounslow) 里士滿(Richmond) 金士敦(Kingston) 默頓(Merton) 薩頓(Sutton) 克羅伊登(Croydon) 布羅姆利(Bromley) 劉易舍姆(Lewisham) 格林威治(Greenwich) 貝克斯利(Bexley) 黑弗靈(Havering) 巴金-達格南(Barking and Dagenham) 里德布里奇(Redbridge) 紐漢(Newham) 瓦爾珊森林(Waltham Forest) 哈林蓋(Haringey) 恩菲爾德(Enfield) 巴尼特(Barnet) 哈羅(Harrow) 希靈登(Hillingdon)
區域政府
大倫敦是英格蘭所有的一級行政區之中,唯一一個擁有直接民選首長的行政區,也是英國第一個民選市長。現任倫敦市長(Mayor of London)是薩迪克汗 (Sadiq Khan),其職責是率領大倫敦政府(Greater London Authority,GLA)規劃與執行倫敦的社會、環境與經濟發展政策,市長任期為四年一屆。除了市長與其所率領的行政團隊外,GLA的另外一個組成單位是由25位議員組成的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倫敦議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市長的施政,但除了預算方面的控制與在重大法案中提出意見外,一般來說倫敦市長本身擁有非常高度的決策權限。
大倫敦政府的總部位於泰晤士河南岸的市政廳,行政上屬南華克(Southwark)的範圍內,是一棟擁有特殊造型的現代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