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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英语:Nation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标准简称广电总局,亦简称国家广电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工作正部级直属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要负责贯彻中共中央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等工作。

沿革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和电影管理职责均被划归中共中央宣传部,后者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电影局两块牌子。

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1](国发6号),在“国务院直属机构”一节中,明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也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牌子挂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职能由其承担。

2018年4月16日,新组建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挂牌。

职责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广电总局承担下列职能:

  1. 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 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 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4. 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5. 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7.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8. 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9. 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10. 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11. 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12.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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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