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正義院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世界正義院 |
---|
圖片來自BAHAI.ORG 職能 引導全球巴哈伊社團的各類活動 成立時間 1963 核心人物 巴哈歐拉巴孛,守基阿芬第 |
世界正义院是巴哈伊信仰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根据巴哈伊信仰的创立者巴哈欧拉的巴哈伊律法所设立的权威立法机构,作为巴哈伊行政的最高机构。这个机构由巴哈欧拉的和阿博都巴哈(巴哈欧拉的继任者)的著作所规定,于1963年正式成立,是“十年拓展计划”巴哈伊的一个传教计划)的高峰。[1]
世界正义院的九名成员每五年改选一次,由所有国家灵体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选举团从全世界的男性信徒中选出。世界正义院驻地及其成员住在位于以色列海法的迦密山的山坡上。[1]
尽管被赋予了颁布教法的权力,但世界正义院自成立以来很少使用这一权力。它一般通过书信和信札指导全世界的巴哈伊[2]。世界正义院的著述和文件被巴哈伊们认为是权威的,它的决策被认为是免于谬误的[3]。该机构还从巴孛、巴哈欧拉、阿博都巴哈的著作中摘选文段并予以出版。
历史
巴哈伊信仰的创立者巴哈欧拉,在他的至圣经(《亚格达斯经》,又被称为他的律法书)中,首次命谕了正义院制度,界定了它的职能。在巴哈欧拉的其他著作中,比如他的《巴哈欧拉书简集》,这一机构的功能被进一步阐述和提及。在这些著作中,巴哈欧拉写到世界正义院对整个巴哈伊教拥有统辖权,对于他没有明示的问题予以裁决,他说世界正义院的成员要对神圣的启发怀有信心,为所有的民众考虑,捍卫他们的荣誉。
后来,巴哈欧拉的儿子和继承人阿博都巴哈,在他的《遗嘱》中阐释了世界正义院的功能、构成和选举方法。他写到世界正义院将会处于巴哈欧拉的保护之下,将会免于谬误,信徒有服从世界正义院的义务。阿博都-巴哈首次使用“世界正义院”,使最高机构区分于各个社区的地方“正义院”以及第二级的“正义院”(现在的巴哈伊国家灵体会)。他指出世界正义院可以通过多数票的方式决策,但一致的决策更可取,它将由第二级的正义院选举产生。他确认了巴哈欧拉的如下声明——世界正义院成员限于男性,他说这一决策背后的原因会在将来显明。[1]
成员
现在世界正义院的所有成员,之前都有在国际研习中心服务的经历。他们是:
- Paul Lample(2005)
- Payman Mohajer(2005)
- Shahriar Razavi(2008)
- Stephen Birkland(2010)
- Stephen Hall(2010)
- Ayman Rouhani(2013)
- Chuungu Malitonga(2013)
- Juan Francisco Mora (2018)
- Praveen Mallik (2018)
巴哈伊行政秩序
巴哈伊行政秩序建立在一系列獨特的選舉和磋商原則基礎上,這些選舉和磋商原則無論在精神上還是形式上都體現出民主作風。在此基礎上,由地方、國家、世界各個級別自由選舉出各個管理議會,這樣便形成了巴哈伊行政秩序。這種層級制度將決策權下放至最低的可行性水平,因而形成一個草根階層參與管理的獨特形式,同時它又創造了一個協調與權威的層面,使得全球規模的合作變得可能。巴哈歐拉把這些管理議會稱為“正義院”。
世界正義院的職能
今天,世界正義院引導着全球巴哈伊社團的各類活動。這個機構由巴哈歐拉親自指定為巴哈伊行政秩序的最高立法機構。 巴哈歐拉寫道,世界正義院的成員乃是“上蒼在他的僕人間的信託者。”世界正義院本身也表明“世界正義院的起源、權威、職責和行動領域,都源自巴哈歐拉啓示的話語”,聖約中心阿博都巴哈, 以及在阿博都巴哈之後擔任唯一話語詮釋者的聖護,留下了很多對巴哈歐拉話語的解釋和論述,巴哈歐拉的話語加上這些解釋與論述,–構成了世界正義院具有約束力的參考條例,併成為其堅實基礎。 根據巴哈歐拉與阿博都巴哈的明確敍述,世界正義院的立法規定對巴哈伊具有與聖作本身同樣的權威。它們的不同之處是,隨着巴哈伊社團發展出現新形勢,正義院有權廢除和改變正義院過去做過的任何規定,但巴哈伊著作中所奉為圭臬的律法將不會改變。阿博都巴哈表明,巴哈伊聖作裏沒有特定説明的所有問題,都“必須轉呈世界正義院。該機構通過全體一致投票或多數投票通過的決議,誠然是上帝自身的真理與目的。”
目前巴哈伊信仰在全國與地方級別的管理,是由國家與地方的“靈體會”來執行。這些選舉產生的機構,執行職能時遵循與世界正義院相同的磋商原則,也逐漸被稱為“正義院”。巴哈伊認為,地方和國家正義院將成為確保人類福祉的工具,世界正義院的決策經由獨特啓發而產生並具有權威性。巴哈歐拉表明,上蒼自身使其成為可能,且將保護世界正義院的規定免於錯誤:“正義院的信託者有義務就聖作中未曾清楚闡明的事物共同磋商,並使共同決策生效。上蒼誠將按其旨意啓迪他們,誠然,他是供給者,全權者。” 巴哈歐拉寫道,因為“每天都有新問題產生,而每個問題都應有應急有效的解決之道,這些事務都應轉呈正義院的職司,使他們能根據當代的需要與要求作出行動。他們…乃是來自那不可見天國的神聖啓迪之接收者。”
作為巴哈伊行政秩序的最高機構,世界正義院為保護其繼承的靈性遺產採取了以下措施:提倡“獲取靈性品質,並使其成為巴哈伊個人生活與集體生活的特徵”;善存巴哈伊聖作原著,保護聖作“不可侵犯”;保護巴哈伊社團,使其從“鎮壓與迫害的鐐銬”中解放;維持與發展巴哈伊信仰的世界靈性與行政中心;守護“個人的權利、自由與主動性。”世界正義院也被賦予責任,使巴哈伊信仰適應“演進社會的需要”,這樣也就被賦予了權力對巴哈伊聖作中沒有具體闡述的事物作出相關立法。關於巴哈伊信仰的立法形式,有一封代表世界正義院的信函中這樣寫道:“在以往(宗教)天啓週期中,人們有這樣的傾向,即希望每一個問題都得到答案,凡影響信仰或實踐的每一個細節,都希望獲得一個有約束力的決定。巴哈伊天啓週期自巴哈歐拉自身出現時開始,這個時期的傾向是闡明管理原則,只對必要細節做出有約束力的聲明,而給個人道德意識留下很大空間。在行政事務中也有同樣的傾向。 世界正義院有責任引導全球巴哈伊社團的成長與發展,除此之外,受巴哈歐拉指示,世界正義院應對人類的大眾福祉發揮積極的影響。他號召在世界各國間促進持久和平,使得“世間人民可以從過度消費的重擔中解脱出來”,並從“衝突”之“困苦”中脱身。他也勸導要採取措施以確保“各民族得以培訓,萬邦得以建立,人類得以保護,以及人類榮譽得以防衞 。”根據巴哈歐拉的這些訓誡, 世界正義院已積極開展了促進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活動,並在人權,提高婦女地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領域開展各類行動。1985年,一份題為“世界和平之承諾”的文告致給“世界各民族”,呈送給幾乎所有國家元首,在此文告中,世界正義院勾勒出了全球和平與繁榮建立的必要前提。[4]
世界正義院的創建
1963年,來自世界各地的國家靈體會成員聚集一堂,經過深思與祈禱,大家從全世界巴哈伊信徒中選出九位成員組建成了世界正義院。巴哈伊認為,在巴哈伊信仰“成型期”的歷史中,這一時刻是繼守基阿芬第被任命為聖護後最具重大意義的事件。即使選舉形式本身也都是吻合阿博都巴哈所描述為“萬善之源”的體制。 巴哈伊選舉過程採用無記名投票,沒有候選人的提名與演講,這樣便給予了每一位選民最大程度的選擇自由,並避免了傳統政治選舉中典型的黨派偏見與追求權力的現象。 世界正義院的選舉每五年舉行一次,並同樣在充滿靈性和奉獻精神的氛圍下舉行。在1998年4月的一次國際大會中,來自160多個國家的社團參與了該選舉。 世界正義院的成立不僅僅是建立了一個機構,它還突出體現了巴哈伊信仰的核心本質:團結。無論一個信仰如何真摯誠懇,單憑信仰本身不能確保一個宗教團體能持久保持團結。在相對脆弱的第一個世紀,信仰的分裂勢力幾乎總是紮根,這往往是一個宗教史上的最關鍵時期,然而,世界正義院作為社團所有事務的領導權威者,這一出現意味着巴哈伊信仰在歷經關鍵時期後依然保持了團結。在 1963年成立後不久,世界正義院致文寫道:“巴哈歐拉的聖約完整無損,其容納萬物的權能不受侵犯…巴哈歐拉創立此機構,並賦予其最高權威與無誤指引,使得人類所有事務能及時獲得神聖指引的渠道一直保持暢通…” 對巴哈伊而言,巴哈歐拉所一再強調的允諾已經實現:“全能之手將其啓示建立在一恆久基石之上。人類紛爭之暴風無力削弱其根基,人類幻想之理論無法破壞其構造。”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Smith, Peter. Universal House of Justice. 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the Bahá'í Faith. Oxford, England: Oneworld Publications: 346–350. 2000. ISBN 1-85168-184-1.
- ↑ Smith, Peter. Universal House of Justice, writings of. 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the Bahá'í Faith. Oxford, England: Oneworld Publications: 350. 2000. ISBN 1-85168-184-1.
- ↑ Schaefer, Udo. Infallible Institutions?. Bahá'í Studies Review. 1999/2000, 9 [2008-1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6).
- ↑ 世界正義院,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