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旧婚姻法同时废止。2001年4月28日,该法曾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目录
新婚姻法
改革观点
名称问题
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存在阙漏,名称不准确,应该改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认为法律名称应该稳定。亦有人认为改名后应该将《收养法》并入新的《婚姻家庭法》。官方至今未采纳这些意见,因为该问题其实只限于少数学者的小众学术讨论,并未有社会广泛意见关注。
婚前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第十条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被某些女性认为“对女方明显不公”,而支持者认为该条“很难找到不妥之处”。因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离结婚前夕极短时间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却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而支持者认为每个人家庭状况与夫妻相处模式百百种,法律不可能细化到万千种状况,男方若想房屋与女方共享自然会加名或婚后买,不加名且婚前购买通常有防备女方贪图财产结婚的防御手段意图,要对妻子采取猜忌态度也是男方的权利,法律应尊重不可剥夺其权。
婚内共同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在于其做出一种认定:即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债务有一种自然作保关系,一方欠债不还债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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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诞生那时候结婚证上还有介绍人 ,搜狐,2019-04-13
- ↑ 重磅: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最新解释+答记者问,新浪,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