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能。业务辖管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12个市(地)中心支行并直接管辖哈尔滨市12个支行[1]。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局长。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各种再贷款等,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及所在省宏观经济[2]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所在省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所在省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所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八、管理所在省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管理所在省国库业务和人民银行系统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一、承办总(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 征信管理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反洗钱处、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公室、宣传群工部、法律事务处。
直属单位
营业部 后勤服务中心 钞票处理中心 清算中心 守卫押运中心
历史沿革
1949年4月,东北银行在东北解放区组建成立松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1951年4月,东北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分别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52年9月,松江省分行营业部改建为哈尔滨市支行。1954年2月,改称哈尔滨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辖。同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松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合并为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分行改为哈尔滨市分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市分行职能随之相应调整。
1998年12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改革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市分行合并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于1999年1月1日挂牌运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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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银行常识:分行和支行有什么区别? ,搜狐,2019-03-27
- ↑ 教你如何读懂宏观经济! ,搜狐,20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