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是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依据“中华民国银行法”第46条规定,1985年9月27日由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组织。[1]
并在该规定之授权下,“存款保险条例”第3款第1项乃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并承保 (商业),其股份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