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雇佣合约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 美国辉瑞药厂(Pfizer)26日宣布与巴西药厂 Eurofarma 达成协议,在巴西生产只在拉丁美洲配销的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mRNA疫苗ComiRNAty。
  • 辉瑞声明已与巴西公司 Eurofarma 签署意向书,Eurofarma 将负责辉瑞和BioNTech全球COVID-19疫苗供应链的制造,并立即接获美国的技术转让、现场开发和设备安装,从2022年开始产制成品剂量,预计在全面运作下,巴西每年生产的辉瑞疫苗将超过一亿剂。
雇佣合约
原图链接

雇佣合约(Labor contract;Employment contract )又称劳动契约是雇主劳工订立的劳务提供合约,是商业合约的一种,内容通常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休息时间、福利、工作内容等。

雇佣合约的陷阱

  • 试用期相关条款--“试用期”在我国的劳基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实务上通常认为“有效”。你去应征的工作如果约定有“试用期”,是合法的。
  • 针对“试用期间有无上限”,我国劳动部认为,双方可自行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因此并没有明确限制。
  • 至于试用期间的“薪资”、“年资”、“工时”等待遇,有些县市的劳动局认为仍须遵守劳基法的最低保障,也就是不能滥用试用期来压榨劳工,例如最低工资、法定假日、每日每周的工时上限,在试用期也都受法律保障。
  • 试用期的“解雇”,实务上的见解比较不一。
  • 有些县市的劳动局认为须遵守劳基法的规定,因此原则上要有“重大事由”才能解雇,并且事先通知,也需要给予“资遣费”;
  • 有些法院判决则认为,只要雇主不是“滥用权利”任意解雇,则雇主可以基于一般事由解雇。也就是说,“转正职”这件事情比较没有法律保障。
  • 薪水福利--在面试求职的时候,请一定要看清楚雇主给的薪资内容是由什么组成。
  • 原则上,契约上有写清楚的薪资内容,才是最有保障的薪水;如果该工作用“抽佣”、“不定期奖金、福利”等充作广告时的薪资内容,又不包含在契约上的薪资范围内,则就有落空的机会。
  • 举例来说,某工作广告标榜“薪水6万”,但契约上薪资栏只写著4万,意味著有一部分的“薪水”其实是由奖金或其他福利所填充,你可能就要多加留意。
  • 至于“抽佣”、“绩效奖金”,尤其要注意契约上是否有“调整”的空间。
    • 常见一些劳动契约虽然约定了抽佣或绩效奖金,但却附加“公司保有调整之权利”,那么你的薪水其实又更没有保障了,例如公司可能调降抽佣的比例,甚至视公司获利调整,这一点就让你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
  • 旋转门条款(竞业禁止条款)--指的是禁止你在离职后在其他地方从事类似工作的约定。
  •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我国认为旋转门条款是“合法”的,但应该符合几个条件:
    • 1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 2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 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 旋转门条款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雇主不能使用类似于“离职后,5年内禁止去竞争公司上班”的规定。
  •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旋转门条款就“无效”,意味著雇主也不能反过来跟你要求赔偿。
    • 举例来说,A工作契约说“离职后禁止于他处从事类似职务,否则应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也没写清楚禁止时间、禁止范围,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即便A之后去从事类似职务,原雇主也不能索赔违约金。
  • 怎样叫合理?基本上,必须在“雇主利益”与“劳工利益”间取得平衡,不能让雇主丧失营业优势,也不能让劳工活不下去。
    • 举例来说,在高等法院106年度劳上字38号民事判决中,旋转门条款约定“2年内禁止从事类似工作,按月发放原薪资15%之补偿金”,法官就认为太低了,因此判决该条款无效。
  • 即便没有工作经验、不懂事,仍受到法律保障,不容雇主任意侵害。新鲜人需要努力、需要学习,但这些都建基在双方契约同意之下,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权利睡著了![1]

雇佣合约的注意事项

  • 一,事先于契约中“规范”放弃资遣费的条件--有部分雇主事先会在契约内规范,“怀孕、生子要自动离职,并放弃资遣费”,设立诸多先决要件,后加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 劳动部表示,参照台北地院92年劳诉字第155号判决:“劳雇双方不得事先约定抛弃资遣费或预告期间工资之请求权,如事先抛弃,因违反劳基法关于资遣费及预告期间工资之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应属无效”。
  • 劳动部说明,签约当下约定放弃资遣费,此时劳工对雇主的资遣费请求权“还没有发生”,无法预先抛弃,因此事先抛弃资遣费的约定无效。
    • 劳工被资遣后,可自愿放弃资遣费的请求权。
  • 二,三个月“试用期”没过--求职时常见公司提出“试用期三个月”要求,期间公司会订定标准,评量新进员工合适性。
    • 若试用期满,公司请不适任的员工走人,依法还是要给资遣费。
  • 劳动部说明,试用期契约与定期契约是不同概念,定期契约要严格符合劳基法第9条规定,只有临时、短期、季节性或特定工作,才可以签定期契约,如果属固定且有连续性的工作,只能签不定期契约。
    • 试用期劳工的工作内容,是属公司经常性业务衍生的继续性工作,认定属于“不定期契约”,因此雇主终止契约时,仍应依劳基法规定,给予劳工资遣费,相关资遣程序也要依劳基法规范。
  • 三,派遣性质工作、一年签一约的约聘工--“派遣工”也有资遣费, 许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或填补员工因生病、怀孕、育婴假等短期需求,找来派遣劳工,短暂填补空缺。依劳动部统计,台湾2019年派遣劳工共计超过81万人,人数还连年增加。
  • 立法院去年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的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
  • 言下之意,认定人力派遣是派遣公司经常性业务,不得为配合客户需求,而与劳工签订定期契约,若派遣工与派遣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定期契约”,在法律上仍是“不定期契约”,因此,员工非自愿离职,还是可以请求认定为“不定期契约”,并依此请求资遣费。
  • 陷阱四:遇公司恶意倒闭时--为保障劳工经济生活,劳基法第28条定有“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万一劳工遇到公司倒闭、宣告破产而有积欠工资、退休金或资遣费情况时,可以向劳保局申请由该基金先行垫付,再由劳保局向雇主追偿,就是“积欠工资垫偿”制度。
    • 时代力量立委王婉谕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日前号称全台最大女性健身中心“轻适能”恶意倒闭案,同一负责人名下有10多家公司都名为“轻适能”,员工非自愿离职证明文件,印章盖的,并非当初签订劳动契约的公司,导致工资垫偿无法通过申请。
    • 例如,签订劳动契约是“轻适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但离职证明文件上盖的章,却是“轻适能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劳动契约在轻适能旗下多家子公司转换,却遭认定是“到新公司任职”,因此请求工资垫偿时,就职起算时间却有争议。[2]

参考来源

  1. {{cite web |url=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 =218164&vmode=all | title= 新鲜人必看!求职必知“三大陷阱条款”别傻傻签下去 | language=zh | date=2019-06-03 | publisher=1111人力银行 | author=律师谈吉他 | accessdate=2021-08-27}}
  2. 萧婷方. 新鲜人必看!求职必知“三大陷阱条款”别傻傻签下去. 今周刊. 2020-10-30 [2021-08-27]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