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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簡稱司法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組成部門。
司法部主要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複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鑑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
沿革
1949年10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1954年9月,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1959年,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新設立司法部。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根據國務委員王勇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重新組建的司法部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複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鑑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職能
根據《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司法部承擔下列職能:
- 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 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
- 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
- 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 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
- 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2];
-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
- 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 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
- 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
-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王勇:重新組建司法部 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搜狐,2018-03-13
- ↑ 什麼叫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華律網,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