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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
圖片來自591

國民住宅,簡稱國宅。指中華民國政府為落實居住權利,改善國民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的公營住宅

說明

1955年成立「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以解決中央民意代表及中央機構職員的住宅問題。1957年訂頒《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以提供國宅以便宜價格半買半送給予軍公教人員,及一般需要住宅而且收入比較高而且須持有國民黨黨籍的民眾。1975年,訂頒《國民住宅條例》,廢除《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並施行「國民住宅六年興建計畫」(1976-1981年)、第一期「四年國宅計畫」(1982-1985年)、第二期「四年國宅計畫」(1986-1989年)預期大量推動國宅興建,但由於資金運用困難、土地取得困難等因素,使國宅興建緩慢,數量也不如預期;不過因國宅政策與房屋市場供需無法配合、價格相較同等級昂貴等,導致1990年代國宅仍大量滯銷,為了促銷也不斷放寬購買年收入資格標準,最後因為社會上普遍抗議政府濫用社會資源,再來也接近選舉,為了平息民怨,於1999年底決定停止興辦國民住宅。2013年,為配合《住宅法》之施行,廢除《國民住宅條例》。

由於國宅以出售為主,難以壓低價格,且國宅一經轉手,就納入私人住宅市場,使國宅價格不斷翻漲,反而讓中低收入戶無力購買。後期的出租式國宅,也由於數量過少,供不應求,導致候屋年數過長,仍無法解決中低收入戶的住宅問題,而北台灣中產階級子弟其實也面臨住宅問題。

定義

國民住宅為政府所計畫之住宅政策,但由於政策的演變及法令的修訂[1],國宅定義也不斷改變。

「國民住宅」此一詞彙最早出現於1955年成立之「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其任務為解決民意代表及政府官員的居住問題。但並無對國民住宅之明確定義。

1957年訂頒《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則將國民住宅的對象指向「公教人員,及一般需要住宅之高收入市民」(第二條);其中又以「外省人及眷屬或擁有國民黨黨員優先居住」(注意事項第二項)。

國民住宅之明確定義待1975年訂頒《國民住宅條例[2]始有,當時第三條定義國民住宅為「由政府機關興建,用以出售或出租與軍、公、教人員家庭之住宅。」此時期國宅主要由政府直接興建。

1982年修正《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定義為「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興建。二、貸款人民自建。三、獎勵投資興建。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國宅興建方式又新增貸款人民自建及獎勵投資興建。

2002年修正《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定義為「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興建。二、貸款人民自建。三、獎勵投資興建。四、輔助人民自購。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新增「輔助人民自購」,係指經政府核定,由人民自行購置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貸款,且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之住宅(第37-1條)。

故經由歷史演變,國民住宅定義也逐漸擴大,由政府直接興建之住宅,到輔助人民自購住宅,皆是國民住宅的範疇。簡言之,今日所定義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畫(包括實體國宅興建及市場住宅補貼),提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歷史

背景(1953-1956年)

1953年臺灣遭受克蒂颱風侵襲,數千民眾無家可歸,臨時性住宅救濟行動被提出。當時基隆碼頭工人受害嚴重,政府在美援的支持下,貸款人民自建,計每戶8坪之住宅102戶,分十年無息按月攤還,減輕受災工人之負擔。

隔年1954年,內政部設置「興建都市住宅技術小組」,運用美援基金興建國民住宅。此時的住宅問題是因1949年政府遷台所形成的大規模人口遷移,包括公職人員、部隊及政治難民,共約兩百萬餘萬人。

真正推動的力量來自於1954年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的國大代表的居住問題(一部分受克蒂風災影響,一部分無自宅),1955年「興建都市住宅技術小組」改組為「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任務之一即解決中央民意代表及中央機構職員的住宅問題。

由於任務的完成,配合《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1957)的訂定,1958年結束「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國宅的責任由中央政府往下推到台灣省政府來執行。

國民住宅政策的開端(1957-1974年)

1957年訂頒《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宗旨是「以長期低利貸款興建國民住宅為主」(第一條),以「公教人員,及一般需要住宅之市民為對象」(第二條);其中又以「外省人及眷屬或擁有國民黨黨員優先居住」(注意事項第二項)。此條例僅為臨時措施,並以美援為主要資金,配合都市土地漲價歸公收入來執行。

1959年省政府成立「台灣省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委員會」負責計畫之研議與審定,並於縣設立「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為實際業務執行單位。同年在法令方面,制定《台灣省國民住宅興建管理辦法》,補充《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之不足,新增「興建範圍」(貸款自建、政府興建、鼓勵投資興建、機關學校貸款興建員工宿舍)(第六條)、「興建順序」、「資金來源」(美援、土地增值稅、社會福利基金、國內外融通資金)、貸款期限及利率。[3]

此條例執行18年,至1975年共興建125,534戶,由政府貸款給人民自建或代為興建,包括:

  1. 災難重建住宅(26.5%):緊急協助重建及整修因天然災害而毀損的住宅,多以鄉村地區為主。
  2. 一般住宅或低收入之勞工、農、漁民及市民、公教人員之住宅(44.7%):建坪最高為20坪。
  3. 整建住宅(10.2%):1964年起為了都市建設,配合拆除違章建築計畫,由政府集中興建而安置拆遷戶之住宅。建坪約6~12坪。
  4. 平價住宅(8.4%):1967年起,為配合社會福利基金計畫,由政府指撥工地或價購土地而興建之平民住宅。建坪約6~8坪。
  5. 公教住宅(6.2%):1966年起,貸款給學校、機關興建之員工宿舍。
  6. 投資住宅(4.0%):鼓勵私人投資興建供租售之住宅,於1962年試辦,1963年遭社會輿論批評而停辦,1967年因中南部缺乏住宅又重新辦理。

由《國民住宅條例》所展開之國宅政策(1975-1989年)

「國民住宅六年興建計畫」(1976-1981年)

由於國宅資金不足無法大量興建國宅,以及民間市場的住宅昂貴及供應不足,使低收入者難以獲得良好的居住環境,故於1975年訂頒《國民住宅條例》,廢除《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由國家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售予較低收入家庭;並擬定「國民住宅六年興建計畫」(1976-1981),預計興建106,931戶;1979年起,更將國民住宅納入十二大建設中,擴大為「十年國宅計劃」(1980-1989年)的一部分,預計興建60萬戶。

為了執行此計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為三級制,中央負責法令研訂、政策推動及督導,省市及縣則負責實際興建。除台北市已於1974年成立國民住宅處之外,1979年,台灣省於成立「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高雄市則成立國民住宅處,各縣市也於1980年成立國民住宅局(課),內政部也於1981年將「營建司國民住宅科」擴編為「營建署國住宅組」,成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負責單位。

此時期興建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興建、委託承辦單位興建、眷村改建、貸款人民自建等四種方式。

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立法院法院系統. [2014-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16). 
  2. 國民住宅修正沿革. [2014-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1). 
  3. 1970,《國民住宅資料》,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都市建設及住宅計畫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