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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 |
中文名稱: 嫡妻 外文名稱: legal wife 別名: 結髮妻子、正妻、元配(原配) |
嫡妻:指男子明媒正娶的妻子。又叫結髮妻子、元配(原配)、正妻、正室(正房)。[1]
含義
釋義
嫡妻:就是明媒正娶的妻子。
在中國古代,又稱結髮妻子、正妻、元配、原配等
制度
相對:庶妻,嫡妻以外的其他妻子。
【古代】
婚姻制度: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子大多願忘遵循中國古代的這種婚姻制度。
在古代"嫡庶之分"要看該女子是否為明媒正娶且第一個妻子。古代雖然繁文縟節多但也不至於逼迫別人寧願冒做側室的風險。
古代男子娶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導致嫁娶不合心意的人,這段婚姻可以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等同於今天的"騙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現今】
婚姻制度:遵照中國婚姻法自由選擇戀人結婚的婚姻。
在現代"嫡庶之分"不局限於"明媒正娶"那種婚姻形式來規定"妻子範圍",因為"明媒正娶"並不能保證"第一次結婚"的女人就是"第一個妻子",否則小三上位先結婚豈不也稱之為"嫡妻"了?所以現今妻子的含義是指:雙方"供認"並非出於"玩世不恭、一夜情…"等不認真態度的"同居"亦可視作"無婚禮婚姻",而其中"第一個無婚禮婚姻"之中的女方可稱之為"嫡妻"。
……
【N0.1妻】
就算娶得人再多地位也平等,但嫡這個詞只可以屬於"第一"。所以也可視作娶妻先後次序的數字"NO.1"的代稱,但更稀有,因為一個人人生只可能有一個"嫡妻",只能有一個"NO.1妻"。
就算結髮妻子死了,或庶被破例稱作嫡,那前面也必須加上"續/繼"來分別。
嫡就像金字塔頂只有一個,亘古不變的定律。
如果結髮妻子當上皇后那她就叫"嫡皇后或元後、元嫡"。而其她妃嬪就算是當上皇后也只能是單作"皇后或繼後"。
而相對的庶卻可以同時設立很多,並且後到的庶也會被叫做庶,庶之間相平等。
待遇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古代時皇帝時候會和嫡妻葬在一起,而妾妃只能葬在周圍。
嫡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比現今反而更很人道:
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
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
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在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議·戶婚律》中對"三不去"就有所詮釋,對應上文為:
第一,經持舅姑之喪;
第二,娶時賤後貴;
第三,所受無所歸。
習俗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文件(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以示對婚姻的看重。
例子
反例: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國外嫡制
日本和朝鮮半島古代同樣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妾在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朝鮮半島方面,李氏朝鮮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文定王后兄長尹元衡之妾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准許她升為正妻,封一品貞敬夫人。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國王的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宗室嫡女稱郡主,庶女稱縣主。
設嫡意義
基本意義
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卻又多妾制度,所以在那種不公平婚姻之下用"名義和待遇"來"盡力彌補和維繫"結髮妻子應該得到的公平。而名義"嫡庶"之分就是用來分別結髮妻子之用。
換句話就是指"夫的精神和肉體已經給人分享了,至少得維護'結髮妻子'的物質待遇"儘量"不被割捨"。所以就成了結髮妻子的專稱。
而有些人覺得妻妾待遇不同就把責任歸降與嫡妻,那樣是二度對嫡妻的傷害。除了個別重口味人,沒有多少人是因為喜好"愛人的花心"而和TA結婚。"愛人和TA找的庶"都明知故做,卻損失的是"嫡妻"。
"嫡妻"就算損失了應該享有的"精神或物質上"的,卻被視作應該,誰都毫不感激,從古至今。反想那些"滴水之恩湧泉相報"也不是什麼時候都管用。
"嫡妻"反抗不公平卻成了造反,如果手段不到位就正好給對方留作把柄,反而順帶那些合理的也被否定。
誰覺得庶待遇不公平想彌補,就不應該是從"嫡妻"那裡摳出來給"庶",而是要麼從你自己那裡或應該從丈夫享譽那裡摳出來!也就是指你可以把自己的轎子讓給庶自己跑步,但嫡的轎子不能降級!
如果愛一個女人娶了她怎麼忍心傷她再娶?!不愛還娶的話其中到底誰自作多情了?!
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英雄維護公平從來不是讓別人幹活自己撈名分還有臉指責替你賣力的那位。
古往律定
外室,但是這所謂"娶妻"是不被法律與世俗承認的。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
又雲:"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古往淵源
中國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宋朝之前,平妻這種習慣並不普遍。較為人所知的有,晉朝時的賈充先娶李婉,後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再娶郭槐。以後李婉遇赦,皇帝特許他娶兩個正妻,稱為"左右夫人"。
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贇五皇后並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割讓給奉行習慣法的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後,香港華人仍依據《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一夫一妻制。
相對於妾,平妻的法律及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庶出"。
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後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采等同於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儀式。由於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後,會發生兩房嫡子女爭產的事件。
唐中宗陪葬的是她19歲時已死的嫡皇后不知道葬於何處,但也不想用造反的韋氏陪葬,於是寧可用了嫡妻的衣冠冢陪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