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單位指在我國境內通過政治程序建立的、在一特定區域內對其他機構單位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權的法律實體及其附屬單位。[1]
政府單位的主要職能是利用徵稅和其他方式獲得的資金向社會和公眾提供公共服務。 通過轉移支付,對社會收入和財產進行再分配。 它主要包括各種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