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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
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1]
法律條文
原來的條文中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說,男方遲於25周歲,女方遲於23周歲結婚生育的,屬於晚婚晚育。雙方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基礎上,根據各地的規定不同,享受額外增加的假期天數。
這次草案將其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變更
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張春生表示,鑑於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取消了晚婚假 。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新的人口計生法中刪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相關鼓勵條款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