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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部是清朝于宣统二年(1910年)成立的政府部门,其前身可追溯至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法战争之后所设的海军衙门。其首长为海军大臣,副首长是海军副大臣,底下原有军制、军政、军学、军防司、军医、军枢、军储、军法八司,但军防司于宣统三年(1911年)裁撤。

沿革

清朝在1875年开始建设新式海军。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法战争之后,清朝设立了海军衙门[1],后来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成立了北洋水师,但于甲午战争中全军覆没。之后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有恢复之议,遂设“海军处”,暂时隶属于陆军部,置正使、副使各一人,内分机要、船政、运筹三司,隔年(1908年)内部改为海政、船政、筹备、储蓄、医务、法务六司,不久又设主计处。

宣统元年(1909年),命载洵萨镇冰为筹办海军大臣,设参赞厅,内分秘书、庶务两司,置一、二、三等参谋官,并暂设一、二、三、四共四司,之后又增设医务司,各司置有司长。

宣统二年(1910年)制定〈海军部暂行官制〉,将第一司改为“军制司”,将第二司改为“军政司”,将第三司改为“军学司”,将第四司改为“军防司”,而医务司改为“军医司”,秘书司改为“军枢司”,庶务司改为“军储司”,此外又增设了“军法司”,共八司,并省参赞厅各职,不久便将筹办海军处改为海军部,海军部至此正式成立。宣统三年(1911年),裁军防司,其职并入军制、军学二司。

编制职掌

  • 海军大臣,一人,部门首长,掌主海军,稽核水师及司令部,以固海疆[2]
  • 副大臣,一人,部门副首长,协助海军大臣。
  • 参谋官六人(一等二人,二等四人,海军学生充),掌参订改革。
  • 参事官二人,掌法律章制。
  • 秘书官六人,掌机密文移。

底下分七司,各司置司长一人(协都统、正参领充)。司下设科,各科置科长一人(共21人),并有一、二、三等科员(共60人)。军法司有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由学律军官充。

又设有主计处,掌预算决算,审覆支销,置计长一人(正参领充),下有会计科、统计科,各置有科长一人。另外七司与主计处共有录事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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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