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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是安徽省黄山市[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987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县级黄山市,设立地级黄山市。原属徽州地区的石台县划属池州地区,绩溪、旌德2县划属宣城地区。1988年4月,地级黄山市正式成立,辖屯溪、黄山、徽州3区和歙、休宁、祁门、黟4县。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府领导组织会议协助市政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做好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机关人事、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工作,并对重大改革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参考意见[2]

(十一)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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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