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增加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2]、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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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基金会是什么,怎么成立慈善基金会? ,搜狐,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