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研究起草有關農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統籌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編制統籌本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農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制定農業向規模經營集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中介服務組織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產品加工體系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指導農業綜合開發,推進農產品市場建設,促進農業產銷一體化。
(五)根據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和本市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市農業現代化發展戰略和現代農業發展中長期計劃的建議;制定種植業(糧油、蔬菜、水果、花卉、瓜類和食用菌等)、畜牧業、漁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機械化推廣應用;參與涉農的財政扶持、農產品價格、農村金融保險、農業進出口等政策的研究制定。
(六)負責種植業生產的管理,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優化,促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與推進糧田、菜田基礎設施、水果、花卉等生產示範基地建設;研究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種植業技術攻關項目和技術推廣項目實施。
(七)制定農業科研、農業信息化、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開展科技興農重點攻關項目、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工作;負責水產品養殖、捕撈的行業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參與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九)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信息發布;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綠色食品及轉基因動植物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和農業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業各產業產品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許可、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市有關部門處理由食用農產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十)組織監督和管理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擬訂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控制和撲滅計劃;負責獸醫醫政和藥政管理、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指導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船安全管理。
(十一)參與指導農村經濟的結構調整、資源配置,參與指導郊區的工業園區集中、市級工業區建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負責承辦政府間農業國內事務和涉外事務;組織協調有關農業的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創匯農業工作;負責承辦涉及與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
(十二)參與協調推進本市郊區行政區劃調整、小城鎮建設、農民居住向城鎮集中工作;協助管理農村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負責推進畜禽污染、化肥農藥減量等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綠化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
(十三)協調推進農村社會發展工作;負責指導增加農民收入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農民非農就業的政策,參與制定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政策;負責三峽移民安置、後期扶持和社會穩定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利益的來信來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參與指導農村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管理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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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上海簡介 ,感知上海
- ↑ 【政策解讀】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公布 提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總方針(附全文) ,搜狐,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