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是供就读于京都大学的留学生所住的宿舍,1931年落成,占地1,000平方公尺,为地上5层、地下1层之建筑。1967年,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留学生为了此宿舍的产权在日本对簿公堂,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认定中华民国政府不具有诉讼权,案件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
简史
光华寮自1945年起由中华民国政府向京都大学租用,以供中国留学生居住。1950年由中华民国政府买下,并于1952年与屋主签定买卖合约,1961年起登记成为中华民国国有财产,由国有财产局管理。[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建交之后,光华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委托京都华侨总会代为管理。2014年6月时,由于建筑物老旧有安全风险,已无人居住并围起围篱,建筑物周围居民为此感到不安,担心强震发生会导致建物倾倒[2]。2018年1月,京都市政府派遣技术人员进入光华寮内部进行调查,发现多处混凝土剥落、钢骨结构裸露。但京都市町再生创造推进室表示,因所有权官司尚无结果,没有可辅导改善的对象,且牵涉到外交问题,会再慎重思考后续处理方式。
所有权诉讼历程
- 1931年,光华寮由民间业者洛东公寓兴建,兴建时就设计用作学生宿舍。
- 二战后期,京都帝国大学委日本大东亚省管理,供汪精卫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学生住宿之用。
- 战后,日政府撤销大东亚省,京都大学经费亦无著落,遂将该屋交还原屋主藤居庄次郎。
-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学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将该屋与土地以250万日元售予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
- 1952年11月8日,中华民国大使馆与屋主协议过户,该屋主又觉售价过低,欲毁约。大使馆另加出50万日圆完成协议,但于二次付款签约时,屋主又企图毁约,随后屋主过世。
- 1953年,中华民国控诉该屋继承人。
- 1960年,中华民国胜诉。
- 1961年6月8日,完成过户手续,确定产权归属为中华民国政府。
- 1965年5、6月间,中国大陆留学生王炳寰等8人组织 ‘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不接受所有权人中华民国之监督与管理。
- 1966年,中华民国委旅日华侨张有忠律师,以存证信函要求该8人迁出未果。
- 1967年,时任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诉讼要求王炳寰等8人迁出宿舍。
-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决原告(中华民国政府)败诉,确认光华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
-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
-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为中华民国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两国对于此案表达立场。
-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依据日中共同声明,认定中华民国政府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